等價值

等價值,生產一個單位的能源產品所消耗的另外一種能源產品的熱量,一般用折標係數折成標準煤來表示。

在能耗核算中關於“當量值”和“等價值”計算的有關規定:為了與世界接軌,同時便於和歷史資料對比,我國統計制度明確規定,計算國家、省、市級的能源消費總量時,電力採用等價值(即當年每發一千瓦小時電消費的標準煤量,2006年山西省平均每發一千瓦小時電消費345克標準煤,也就是每萬千瓦小時電折3.45噸標準煤)核算;而基層企業計算能源消費量時,電力則採用當量值(即每千瓦小時電本身的熱量860大卡/7000大卡=0.1229克標準煤量,也就是每萬千瓦小時電折1.229噸標煤)核算。因此,目前各省、市能源消費總量都是採用等價值口徑核算的,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消費量是採用當量值口徑核算的,兩者間由於電力的折標準煤係數不同,由此計算出的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增加值能耗也不同,有時差別會很大,不能直接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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