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符號互動論
- 外文名:symbolic interactionism
- 別名:象徵互動論
- 涉及學科:社會心理學/發展心理學
- 研究對象:個人行為和活動
- 提出者:W.詹姆斯和G.H.米德
- 代表人物:E.戈夫曼
簡介,前提,研究對象,主要觀點,特徵,基本假定,派別,
簡介
符號互動論(symbolic interactionism)是一種側重於從心理學角度研究社會的理論流派,又稱象徵互動論,一種側重於從心理學角度研究社會的理論流派。這一理論認為,社會是由互動著的個人構成的,對於諸種社會現象的解釋只能從這種互動中尋找。符號互動論作為一種關注個體行為的社會學理論產生於20世紀30年代。它強調人類主體性的理論前提、關注個體間互動行為的經驗研究取向。美國社會學家米德(G. H. Mead)被認為是符號互動論的開創者,除了米德之外,托馬斯(W.l.Thomas)、庫利(C.H.Cooley)等人也對符號互動論做出了重要貢獻。後來,布魯默(H.G.Blumer)和庫恩(M.Kuhn)等發展了米德的“符號互動論”思想,並形成了以布魯默為首的芝加哥學派和以庫恩為首的衣阿華學派,他們在研究方法等問題上形成了不同的看法。
符號互動論反對實證主義社會學輕視行動者主觀能動性的社會結構決定論,提出行動者的認識、行動和互動構成社會的理論命題。其思想奠基人米德試圖探索個體思想和行動之間的關係,發展用社會行動解釋個體意識的社會心理學。米德吸收了實用主義哲學關於真理的經驗關聯性和行為主義心理學客觀的意識研究方法,提出根據個體的行動、特別是能被他人觀察到的行動來研究個體經驗的廣義的行為主義方法,並將理解個體的行為與經驗置於整體的社會背景之中,發展出“社會行為主義”方法。米德之後,布魯默系統提出了以“符號互動”為基礎的微觀社會學理論,其核心仍然是意義、自我等情境知識與社會組織的關係問題。庫利又提出了“鏡中我”理論,進一步發展了“符號互動論”。
符號互動論的基本觀點是:
- 事物本身不存在客觀的意義,它是人在社會互動過程中賦予的;
- 人在社會互動過程中,根據自身對事物意義的理解來應對事物;
- 人對事物意義的理解可以隨著社會互動的過程而發生改變,不是絕對不變的。
在符號互動理論中,情境是指人們在行動之前所面對的情況或場景,包括作為行動主體的人、角色關係、人的行為、時間、地點和具體場合等。因為人們可以將上述因素進行組合以表達自己的意義。實際上,任何具有意義的符號只有在一定的情境之中才能確切地表示出其意義。同樣,人們只有將符號視為一個系統,或者在一定背景下去理解符號才能真正領會其中的涵義。比如,打了人耳光這一動作在各種不同的背景下意義會有不同,甚至意義完全相反。於是,解釋情境對於理解人的行為和進行互動就十分重要。托馬斯認為,人們在自覺的行動之前總有一個審視和考慮階段,即要對他所面對的情景做出解釋,賦予這一既定情境以意義,他稱此為情境定義(definition of the situation)。
托馬斯認為,一個人對情境的主觀解釋(或定義)會直接影響他的行為。在這裡,主觀的含義包括他把哪些因素納入考慮之中和怎樣去解釋它們。當然,所謂主觀解釋並不完全是主觀的,實際上一個人對情景的解釋是他以往社會化成果的反映。
前提
符號互動論歸根結底基於三個簡單的前提。第一個前提是,人們根據事物對於他們所具有的意義而對這些事物採取行動。這些事物包括人在他的世界中所能注意到的一切——物質客體,如樹木或椅子;他人,如母親或商店營業員;人的各種範疇,如朋友或敵人;制度,如一所學校或一個政府;指導性理念,如個人獨立或誠實;他人的活動,如他們的命令或請求;以及日常生活中個人遭遇的各種情境。第二個前提是,這些事物的意義來自於人們之間的社會互動。第三個前提是,這些意義是通過人在應付他所遭遇的事物時所進行的釋義過程而被把握和修正的。願扼要地討論一下這三個基本前提。 第一個前提——人們根據事物對於他們所具有的意義而對這些事物採取行動,很少會有學者對這一點產生異議。但奇怪的是,這一簡單的觀點實際上在當代社會科學和心理科學的所有思想和工作中都受到了忽視或貶低。人們或者把事物的意義視作理所當然而把它當作無關緊要的東西棄之一邊;或者認為它僅是行為及其誘因之間的中性環節(neutral link)。可以在今天心理學與社會科學的主流姿態中清楚地看到這一點。這兩個研究領域具有這樣一種共同傾向:把人類行為當作是作用於人的各種因素的產物;他們關注的是行為以及被認為是導致這些行為的因素。這樣,心理學家們就用刺激、態度、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動機、各種心理投入(psychological inputs)、知覺和認知、以及人格組織的各種特徵來解釋人類行為的各種既定形式或案例。類似地,社會學家們也依靠諸如社會地位、身份要求、社會角色、文化規定(cultural prescriptions)、規範和價值、社會壓力、群體歸屬這些因素來作出解釋。在這兩種典型的心理學與社會學解釋中,事物對於正在行動的人所具有的意義,或者被忽略,或者被用來解釋他們行為的各種因素所吞沒了。如果有人宣稱,這些既定的行為類型是被看作導致它們的特定因素的結果,那么他就沒有必要關心人們行動所指向的事物的意義了;他只需要識別這些誘因及其所導致的行為。如果一定要考慮意義,也許有人會通過將意義要素暫存於(lodge)誘因之中,或通過把它視作介入誘因及其所宣稱要導致的行為之間的中性環節,來對意義加以考慮。在後面這些情況的第一種情況下,意義由於被融合進誘發性或因果性的因素中而消失了;在第二種情況下,意義則變成了純粹的傳送帶,它可以為了誘因而被忽略。
相反,符號互動論的立場是,事物對於人們所具有的意義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忽略人們的行動所指向的意義就是對所研究行為的歪曲。強調據稱是產生行為的因素而忽略意義,則是對意義在行為形成中所起作用的嚴重忽視。
人們根據事物對於他們所具有的意義而對這些事物採取行動——這一簡單前提本身過於簡單,以至無法使符號互動論區別於其它的方法取向——還有另外幾種方法也具有同樣的前提。它們與符號互動論之間的一個主要區別是由第二個前提確定的,即意義的來源。有兩種著名的傳統方式對意義的起源做出了解釋。其中之一是將意義視作內在於具有意義的事物,是物體客觀構造中的自然組成部分。因此,顯然一把椅子就是一把椅子本身,一頭奶牛就是一頭奶牛本身,一朵白雲就是一朵白雲本身,一場叛亂就是一場叛亂本身,等等。由於意義內在於擁有它的事物中,所以人們只需要通過觀察具有意義的客觀事物並把意義從其中分離出來即可。可以這么說,意義源於事物,因而意義的形成不涉及任何過程;人們所需要做的一切只是認出事物中的意義。顯而易見,這種觀點反映了哲學中傳統的“實在論”立場——一個被廣泛接受、並深深植根於社會科學和心理科學中的立場。另一種主要的傳統觀點認為,一件事物對一個人所具有的意義,是由這個人賦予事物的一種心理添加物(psychic accretion)。這種心理添加物被認為是這個人的精神、心靈或心理組織的組成成份的一種表達。這些組成成份是一些諸如感覺、感情、觀念、記憶、動機和態度之類的東西。一個事物的意義只不過是對與該事物的知覺相聯繫而被調動起來的既定心理要素的表達;這樣,人們便通過把產生意義的特殊心理要素分離出來來解釋一個事物的意義。在有些古老和古典的心理學實踐中——通過識別進入對客體的知覺中的各種感覺來分析其意義——可以看到這一點;或者在當代的研究實踐中——把一件事物的意義,追溯到觀察這種事物的人的態度上去——也可以看到這一點。把事物的意義暫存於心理要素的做法,將意義的形成過程限制在喚起和匯集產生這種意義的既定心理要素的任何過程。這樣的過程從本質上來說是心理的,包括知覺、認知、抑制、感情轉移和聯想。
研究對象
符號互動論認為社會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社會互動過程”中的個人行為和活動,而個人行為只是整個社會群體行為和活動的一部分。
了解個人行為,就必須先了解群體行為。符號互動理論強調社會是一種動態實體,是經由持續的溝通、互動過程形成的。符號互動論主張在與他人處於互動關係的個體的日常情境中研究人類群體生活。特別重視與強調事物的意義、符號在社會行為中的作用。
作為符號互動論的核心概念——符號,包括語言、文字、記號等,甚至個體的動作和姿勢也是一種符號。通過符號的互動,人們形成和改變自我概念,建立和發展相互關係,處理和應對外在變化。
主要觀點
主要觀點有:
- 心靈、自我和社會不是分離的結構。
心靈、自我和社會不是分離的結構,而是人際符號互動的過程。心靈、自我和社會的形成和發展,都以符號使用為先決條件。如果人不具備使用符號的能力,那么心靈、自我和社會就處於一片混亂之中,或者說失去了存在的根據。
- 語言是心靈和自我形成的主要機制。
人與動物的區別就在於人能使用語言這種符號系統。人際符號互動主要通過自然語言進行。人通過語言認識自我、他人和社會。
- 心靈是社會過程的內化。
事實上內化的過程就是人的“自我互動”過程,人通過人際互動學到了有意義的符號,然後用這種符號來進行內向互動並發展自我。社會的內化過程,伴隨著個體的外化過程。
- 行為是個體在行動過程中自己“設計”的。
它並不是對外界刺激的機械反應。個體在符號互動中逐漸學會在社會允許的限度內行動,但在這個限度內,個體可以按照自己的目的處世行事。
- 個體的行為受他自身對情境的定義的影響。
人對情境的定義,表現在他不停地解釋所見所聞,賦各種意義於各種事件和物體中,這個解釋過程,或者說定義過程,也是一種符號互動。
- 存在於互動之中
在個體面對面的互動中有待於協商的中心對象是身份和身份的意義,個人和他人並不存在於人自身之中,而是存在於互動本身之中。
- 自我是社會的產物,是主我和客我互動的結果。
主我是行動者,客我是通過角色獲得形成的在他人心目中的我,即社會我。行動由主我引起,受客我約束控制。前者是行動動力,後者是行動方向。
特徵
符號互動論者傾向於自然主義的、描述性的和解釋性的方法論,偏愛參與觀察、生活史研究、人種史、不透明的被脈絡化了的互動片斷或行為標本等方法,強調研究過程,而不是研究固定的、靜止的、結構的屬性;必須研究真實的社會情境,而不是通過運用實驗設計或調查研究來構成人造情境。符號互動論者不運用正式的數據蒐集法和數據分析法,而代之以概括性的和一般的方法論的指令,這些指令要求對被調查的對象採取“尊重”態度。布魯默曾聲稱,這種研究需要或至少應該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考察”,調查者著重了解他想要研究的社會情境的第一手資料。目的是把在其中生活的人們所理解、所適應的世界照樣描繪出來,主要用參加者的語言來表達。第二階段,即“檢驗”階段。研究者集中注意環境中的“分析因素”,這些因素要在理論指導下進行觀察才可能獲得。對於多數符號互動論者說來,這一階段在辨認、描述和解釋基本的社會過程如社會化、整合、協商時已開始了。
基本假定
主要有:①人類在生理上的脆弱迫使他們在群體中互相合作,以求生存。②存在於有機體內部或有機體之間的有利於合作因而最終也有利於生存與適應的行為將被保存下來,因此,人的心理也好,自我也好,社會也好,都是在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中產生的,故它們具有社會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