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範圍

竣工驗收範圍是凡列入固定資產投資的基本建設或更新技術改造措施計畫,不論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項目,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檔案規定的工程內容全部建成,生產性建設項目經聯動試車運轉或試生產考核,具備連續生產條件,能夠生產合格產品,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都要及時組織驗收,辦理移交固定資產手續,交付生產或使用。

建設項目已按批准的設計檔案規定的工程內容建成,但由於電力、運輸、燃料等外部條件,一時不能滿足全部投產的需要,也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移交固定資產手續。
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或成套設備的建設項目,在考核生產能力和產品質量前,視需要可以安排三至六個月的試生產期,事前需報請主管部門批准,考核結果達到契約規定要求,並經外商確認後,應及時組織驗收,交付生產,辦理移交固定資產手續。國內一般建設項目驗收前,不安排試生產。
分期建設,分期受益的建設項目,凡具備單獨生產合格產品的單項工程,工廠的基建部門和生產部門應分期、分批組織內部驗收,交付生產、辦理移交固定資產手續。
有的建設項目單台設備運轉即可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已使用,近期又不能按原批准的設計規模續建,亦應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並核定新增生產能力。
有的建設項目由於有少數非主要設備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內不能解決,或某單項工程未按設計檔案規定的工程內容建完,但不影響生產,應及時組織驗收,辦理移交固定資產手續。在驗收時將所缺設備、材料和未竣工工程列出清單。對遺留問題,由驗收委員會或小組確定具體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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