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監測器

空氣污染監測器

空氣污染監測器,又稱空氣品質監測器。用來全面檢測空氣品質狀況的儀器,能實時檢測各項污染物的濃度,並發出報警提示,人們可以通過空氣污染監測器所給出的信息採取相關的措施減少空氣污染,從而達到改善環境的目的。在家庭裝修後的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方面套用廣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空氣污染監測器
  • 外文名:air contamination monitor
  • 目的:獲得空氣污染參數減少污染
  • 套用領域:環境科學
  • 核心器件:感測器裝置
  • 別稱:空氣品質監測器
工作原理,國家標準,《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相關專利,

工作原理

空氣污染檢測器是一款能實時檢測甲醛,PM2.5,TVOC和溫濕度的產品,小巧精緻,方便攜帶。通過其內部的原裝進口感測器,能準確測量出污染物濃度,並計算出空氣品質指數AQI,當濃度超標時報警。空氣品質檢測儀原理為檢測前端甲醛感測器,PM2.5感測器,TVOC感測器以及溫濕度感測器的信號,通過運算放大器將感測器的微弱信號放大,並通過濾波電路去除噪聲干擾,然後通過AD採集,並採用32位高精度CPU處理計算,然後轉化為污染物濃度值,並在液晶屏上加以顯示。

國家標準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本標準首次發布於 1982 年。 1996 年第一次修訂, 2000 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區併入二類區;
——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 2.5 μm)濃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 10 μm)、二氧化氮、鉛和苯並[a]芘等的濃度限值;
——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 GB 3095
—1996)修改單》(環發〔 2000〕 1 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GB 9137—88)
廢止。
本標準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提供參考。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2 年 2 月 29 日批准。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3.1 環境空氣 ambient air,指人群、植物、動物和建築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
3.2 總懸浮顆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TSP),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於等於 100 μm 的顆粒物。
GB3095—20122
3.3 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 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於等於 10 μm 的顆粒物,也稱可吸入顆粒物。
3.4 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 2.5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2.5),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於等於 2.5 μm 的顆粒物,也稱細顆粒物。
3.5 鉛 lead,指存在於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3.6 苯並[a]芘 benzo[a]pyrene( BaP),指存在於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 10 μm)中的苯並[a]芘。
3.7 氟化物 fluoride,指以氣態和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3.8 1小時平均 1-hour average,指任何 1 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9 8小時平均 8-hour average,指連續 8 小時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也稱 8 小時滑動平均。
3.10 24小時平均 24-hour average,指一個自然日 24 小時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也稱為日平均。
3.11 月平均 monthly average,指一個日曆月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指一個日曆季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3 年平均 annual mean,指一個日曆年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4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指溫度為 273 K,壓力為 101.325 kPa 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濃度。
4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和質量要求
4.1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為二類: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二類區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為保護人體健康,預防和控制室內空氣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聯合起草小組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安全所,北京大學環境學院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北京市勞動保護研究所,清華大學建築學院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中國建築材料科學院環境工程所。
本標準於2002年11月19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准。
本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衛生部負責解釋。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空氣品質參數及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住宅和辦公建築物,其它室內環境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相關專利

一種太陽能空氣污染監測器:包括外殼、太陽能光伏板、支架以及空氣檢測模組,所述外殼為圓筒狀殼體結構,外壁鋪設太陽能光伏板,底部安裝柱狀支架,頂部安裝空氣檢測模組;所述空氣檢測模組輸出端與微處理器連線,微處理器與GSM模組連線,GSM模組經無線信號與遠處的GSM無線接收器連線;所述的微處器理、GSM模組安裝在外殼內部;微處理器輸出端另與報警模組連線,所述報警模組含有警示燈和警報器,警示燈和警報器安裝在外殼頂部;微處理器與電源模組連線,所述電源模組採用蓄電池,蓄電池與太陽能光伏板連通。本發明具有結構精巧、使用便利等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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