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監控區

空中監控區:為保證航空兵或地面防空兵對空中禁飛區或衝突地區實施有效空中監視、控制而劃定的空域。空中封鎖區的組成部分,也可單獨劃定。

為保證航空兵或地面防空兵對空中禁飛區或衝突地區實施有效空中監視、控制而劃定的空域。空中封鎖區的組成部分,也可單獨劃定。
空中監控區的設定要求有:①符合己方作戰飛機的戰術技術性能。滿足空中禁飛兵力對外國航空器實施有效監控,並對強行突破和進入空中禁飛區的敵方軍用航空器實施空中攻擊和對外國非軍用航空器實施空中核查、空中驅離、迫降、空中攔截和空中攻擊;滿足己方地面和空中指揮、引導相鄰空中監控區兵力實施相互支援的需要。②根據敵方反封鎖作戰能力劃定。為保證己方封鎖兵力的安全,空中監控區可以圍繞空中禁飛區劃定;當敵方反封鎖作戰能力較弱或在敵方交通通道的前進方向設定空中禁飛區時,空中監控區可直接在空中禁飛區內劃定。當航空兵與地空飛彈兵在某空中監控區共同實施監控時,為便於區分任務、協同作戰,可在空中監控區內分別劃定航空兵作戰區域和地空飛彈兵作戰區域。③空中監控區的監控範圍。其範圍大小、數量多少,取決於空中封鎖兵力使用的裝備、設備性能和被封鎖目標的重要程度,以及擔負空中監控任務需求的情況。通常裝備、設備性能先進,空中監控區範圍可設定大一些;反之,則可小一些。對主要封鎖方向和目標監控時,可設定立體、縱深的數個空中監控區;反之,則少一些。
空中監控區的監控內容主要有2個方面:①對禁飛區或特定空域的監視控制。通常由預警機、偵察機、殲擊機或地空飛彈兵實施。監控內容為國籍、性質、機型、架數、可能企圖及活動情況等。處置方法是:首先要對過往和進入空中禁飛區所有航空器進行識別、核查。對於經核實沒有飛行許可的航空器,應採用國際通用的無線電通話、燈光顯示、空中脅迫等方法將其驅離。如果航空器沒有飛行許可,無視空中或地面警告,無法鑑別其性質,且不聽從空中驅離指令,應採用空中示警、空中脅迫等方法,將其迫降在指定的機場,進行進一步核實或扣留。當違禁飛機企圖攻擊己方空中或地面目標,應殲滅之。②從空中監控區對地面、海上某一區域的監視控制。通常由預警機、偵察機、殲擊機或攻擊機實施。主要監控敵兵力部署變化和敵戰備狀況,對敵陸海交通的封鎖效果,有關衝突方對禁運的執行情況等。空中監控的重點目標是敵兵力集結地域、飛彈陣地、機場、海上航道、港口和陸上大型交通樞紐。在處置方法上,一旦查明被監控對象有敵對行動,可根據作戰預案或上級命令進行空中打擊。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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