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區域聯合防空:多個防空區或戰區的各軍種、兵種防空力量以及人民防空力量,在統一組織指揮下進行的防空。戰略防空的基本形式。
多個防空區或戰區的各軍種、兵種防空力量以及人民防空力量,在統一組織指揮下進行的防空。戰略防空的基本形式。
大區域聯合防空具有戰略防禦地位重要、決策指揮層次高、力量構成多樣、行動對抗激烈、組織指揮和協同保障複雜等特點。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局部戰爭中,由於空間支援系統和遠程空襲兵器的發展,特別是彈道飛彈的實戰運用,空襲的範圍大大超出了既設的防空區。為粉碎空襲,逐步形成了國家數個防空區甚至整個國家的防空體系,一些軍事集團還組成了多國聯合的大區域防空體系。如美國和加拿大組成的北美防空體系,北大西洋條約組織成員國在北美和歐洲部分地區組成的防空體系,獨立國協成員國在東歐和亞洲部分地區建立的防空體系,均屬於洲際、跨洲際的大區域聯合防空體系,實施大區域聯合防空。
大區域聯合防空體系,是為保證國家或國家集團的安全建立的跨戰區或國家、跨軍種的聯合防空組織形式。其基本要求是:①建立權威的聯合指揮機構。通常由國家最高防空指揮機構整體籌劃和全權指揮各種防空作戰行動。②統一指揮與分區負責相結合。聯合指揮機構對各戰區防空指揮機構和反擊作戰行動實施統一指揮,戰區防空指揮機構負責對本區各種防空力量的作戰實施具體指揮。③整體控制,適時協調。大區域聯合防空指揮機構對防空行動整體控制,重點對實施過程中各區之間、防空防天行動與空中反擊行動之間的協同進行監控。發現問題或行動失調時,採取相應措施適時調整,保持全局作戰行動的一致性,奪取大區域聯合防空的勝利。
隨著空天襲擊作戰樣式的發展,集防空防天於一體的大區域聯合防空將成為未來戰略空天防禦的主要形式。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