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了保護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專有權,促進我國積體電路技術的進步與創新,根據《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登記機構
條例所稱的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條 辦理手續需用的形式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檔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以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四條 代理機構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與布圖設計有關的事務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與布圖設計有關的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五條 申請檔案和申請日的確定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布圖設計登記的,應當提交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和該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已投入商業利用的,還應當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積體電路樣品。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圖設計申請檔案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檔案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六條 檔案的語言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檔案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檔案是外文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檔案。
第七條 檔案的遞交和送達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的各種檔案,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檔案之日為遞交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各種檔案,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檔案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檔案送交申請表中指明的聯繫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的各種檔案,自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檔案之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檔案,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檔案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檔案視為已經送達。
第八條 期限的計算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九條 權利的恢復和期限的延長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檔案,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條例規定的期限不得請求延長。
第十條 共有
布圖設計是2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創作的,創作者應當共同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有契約約定的,從其約定。
涉及共有的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每一個共同布圖設計權利人在沒有徵得其他共同布圖設計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權利進行轉讓、出質或者與他人訂立獨占許可契約或者排他許可契約。
第十一條 向外國人轉讓專有權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允許其轉讓的證明檔案。
布圖設計專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檔案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第二章 布圖設計登記的申請和審查
第十二條 申請檔案
以書面形式申請布圖設計登記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以及一份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布圖設計登記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許可權。
申請人有2個以上且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除申請表中另有聲明外,以申請表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三條 申請表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應當寫明下列各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居住地;
(二)申請人的國籍;
(三)布圖設計的名稱;
(四)布圖設計創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布圖設計的創作完成日期;
(六)該布圖設計所用於的積體電路的分類;
(七)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其聯繫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
(八)布圖設計有條例第十七條所述商業利用行為的,該行為的發生日;
(九)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該保密信息的圖層的複製件或者圖樣頁碼編號及總頁數;
(十)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十一)申請檔案清單;
(十二)附加檔案及樣品清單;
(十三)其他需要註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複製件或者圖樣
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提交的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複製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應當至少放大到用該布圖設計生產的積體電路的20倍以上;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供該複製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提交電子版本的複製件或者圖樣的,應當包含該布圖設計的全部信息,並註明檔案的數據格式;
(二)複製件或者圖樣有多張紙件的,應當順序編號並附具目錄;
(三)複製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應當使用A4紙格式;如果大於A4紙的,應當摺疊成A4紙格式;
(四)複製件或者圖樣可以附具簡單的文字說明,說明該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結構、技術、功能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涉及保密信息的申請
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沒有投入商業利用的,該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過該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總面積的50%。含有保密信息的圖層的複製件或者圖樣頁碼編號及總頁數應當與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中所填寫的一致。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該保密信息的圖層的複製件或者圖樣紙件應當置於在另一個保密文檔袋中提交。除侵權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複製該保密信息。
第十六條 積體電路樣品
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投入商業利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4件含有該布圖設計的積體電路樣品,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提交的4件積體電路樣品應當置於能保證其不受損壞的專用器具中,並附具填寫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編制的表格;
(二)器具表面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申請號和積體電路名稱;
(三)器具中的積體電路樣品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損壞,並能夠在乾燥器中至少存放十年。
第十七條 不予受理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一)未提交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或者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的,已投入商業利用而未提交積體電路樣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項不一致的;
(二)外國申請人的所屬國未與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定或者與中國共同參加有關國際條約;
(三)所涉及的布圖設計屬於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予保護的;
(四)所涉及的布圖設計屬於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予登記的;
(五)申請檔案未使用中文的;
(六)申請類別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其屬於布圖設計的;
(七)未按規定委託代理機構的;
(八)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填寫不完整的。
第十八條 檔案的補正和修改
除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不予受理的外,申請檔案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意見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進行補正。補正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通知書的要求進行。逾期未答覆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申請人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意見補正後,申請檔案仍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自行修改布圖設計申請檔案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申請的駁回
除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另有規定的外,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有下列各項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決定,寫明所依據的理由:
(一)明顯不符合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
(二)明顯不符合條例第五條規定的。
第二十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生效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頒發布圖設計登記證書,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際網路站和中國智慧財產權報上予以公告。布圖設計專有權自申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登記證書
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布圖設計登記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布圖設計的名稱;
(三)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經投入商業利用的,其首次商業利用的時間;
(四)布圖設計的申請日及創作完成日;
(五)布圖設計的頒證日期;
(六)布圖設計的登記號;
(七)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 更正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布圖設計公告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並對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三章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的複審、複議和專有權的撤銷
第二十三條 複審和撤銷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負責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決定不服而提出的複審請求的審查,以及負責對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案件的審查。
第二十四條 複審的請求
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複審請求書不符合條例第十九條有關規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複審請求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二十五條 複審程式中檔案的修改
複審請求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通知書作出答覆時,可以修改布圖設計申請檔案;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複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第二十六條 複審決定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後,認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的複審請求不符合條例或者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該申請仍不符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複審決定。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申請檔案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通知原審查部門對該申請予以登記和公告。
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應當寫明複審決定的理由,並通知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複審請求的撤回
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
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複審請求的,複審程式終止。
第二十八條 複議請求
當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者有爭議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複議部門申請複議:
(一)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的;
(二)將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的;
(三)不允許恢復有關權利的請求的;
(四)其他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撤銷程式
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後,發現登記的布圖設計專有權不符合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專利複審委員會撤銷該布圖設計專有權。
撤銷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應當首先通知該布圖設計權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撤銷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決定。
專利複審委員會撤銷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決定應當寫明所依據的理由,並通知該布圖設計權利人。
第三十條 撤銷決定的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撤銷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決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在人民法院維持專利複審委員會撤銷布圖設計專有權決定的判決生效後,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撤銷該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決定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際網路站和中國智慧財產權報上公告。
被撤銷的布圖設計專有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四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
第三十一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放棄
布圖設計權利人在其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期屆滿之前,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聲明放棄該專有權。
布圖設計專有權已許可他人實施或者已經出質的,該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放棄應當徵得被許可人或質權人的同意。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放棄應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
第三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侵權糾紛案件的條件
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布圖設計已登記、公告;
(二)請求人是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與該侵權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四)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的事實、理由;
(五)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該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有關程式的中止和恢復
當事人因布圖設計申請權或者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有關程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式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檔案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有關程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內,有關布圖設計申請權或者布圖設計專有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式。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布圖設計專有權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協助執行時中止被保全的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有關程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式。
第五章 費用
第三十四條 應繳納的費用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布圖設計登記費;
(二)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延長期限請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
(三)複審請求費;
(四)非自願許可許可請求費、非自願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繳費手續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送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匯單上至少寫明正確的申請號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日超過15日的,除郵局或者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布圖設計登記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三十六條 繳費期限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後2個月內繳納布圖設計登記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當事人請求恢復權利或者複審的,應當在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非自願許可請求費、非自願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布圖設計登記簿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定布圖設計登記簿,登記下列事項:
(一)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及其變更;
(二)布圖設計的登記;
(三)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轉移和繼承;
(四)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放棄;
(五)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六)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撤銷;
(七)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終止;
(八)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恢復;
(九)布圖設計專有權實施的非自願許可。
第三十八條 布圖設計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際網路站和中國智慧財產權報上登載布圖設計登記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布圖設計登記簿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對地址不明的當事人的通知;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更正;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九條 公眾查閱和複製
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後,公眾可以請求查閱該布圖設計登記簿或者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該登記簿的副本。公眾也可以請求查閱該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的紙件。
本細則第十四條所述的電子版本的複製件或者圖樣,除侵權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複製。
第四十條 失效案卷的處理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被撤回、視為撤回或者駁回的,以及布圖設計專有權被聲明放棄、撤銷或者終止的,與該布圖設計申請或者布圖設計專有權有關的案卷,自該申請失效或者該專有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予保存。
第四十一條 檔案的郵寄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檔案,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一件信函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檔案。電子版本的複製件或者圖樣和積體電路樣品的郵寄方式應當保證其在郵寄過程中不受損壞。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的解釋
本細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的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