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保護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方案

《程海保護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方案》是2021年6月4日麗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程海保護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麗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程海保護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方案
為抓好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及旅遊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問題專項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進一步解決程海保護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問題,理順程海保護管理體制,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按照“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在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雲南省程海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以推動執法重心下移、減少執法層級、規範執法主體、最佳化執法力量配置為重點,積極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建立程海保護區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執法體制。
二、綜合行政執法的範圍
(一)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範圍
根據《雲南省程海保護條例》規定,程海保護區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範圍為:在程海湖一、二級保護區相對集中行使漁政、水政、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綜合行政執法的許可權範圍
1.行使部分行政檢查權
(1)對在一級、二級保護區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對一級、二級保護區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情況、農村環境保護和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情況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環境監察辦法》第六條“(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2.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1)行使一、二級保護區資源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2)行使一、二級保護區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3)行使一、二級保護區公共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4)履行省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以上行政執法的許可權範圍,詳見附屬檔案。
程海保護管理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後,有關部門在程海一級、二級保護區範圍內不再行使這部分行政執法權,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調整出的行政執法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並依法追究該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程海保護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接受上級部門監督指導,配合完成相關執法數據填報,接受相關部門的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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