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越權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行政管理活動中違反成文法規定的必須遵守的程式。是行政行為越權的一種表現。法律在授予行政機關權力時,同時規定行使權力的程式。如調査程式、逋知程式,公布程式等,行政機關不遵守法定程式運用權力,同樣構成越權,因為程式是權力行使的必經步驟。程式規則一般可以分為任意性規則和強制性規則,違反任意性規則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違反強制性規則構成行政行為程式上的越權。
古羅馬奴隸制國家的一種訴訟制度。一般認為由最高裁判官創立。約產生於公元前1世紀,至公元294年廢止。起訴時由原吿向裁判官提出訴訟書,陳述訴訟理由和目的,然後由裁判官將當事人雙方爭訟的要點和理由做成一定程式的書狀,交由事實承審法官依節狀上的記載進行事實審理並做出判決。這種訴訟較以往羅馬國家適用的法定訴訟有所改進,但因仍分為法律審和事實審兩階段,手續仍嫌複雜,後為非常訴訟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