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研究

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研究

書號:7511863300 條碼:9787511863300 圖書名稱: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研究 定價:48 作者:楊穎 版別:法律 出版日期:2014-07-01

基本介紹

  • 書名: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研究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4年1月1日)
  • 外文名:Research on the Punitive Rules of the Tax Laws
  • 頁數:260頁
  • 開本:16
  • 作者:楊穎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ISBN:9787511863300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語種:簡體中文
編輯推薦,目錄,作者簡介,序言,

編輯推薦

《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研究》對於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的研究,是從稅法理論的高度探討新時代稅法問題,是對稅法傳統理論的延伸、拓展和創新。

目錄

第一章稅收調控的全新視角:懲罰性規則
第一節懲罰性規則:市場經濟下稅收調控的產物
一、稅收的歷史定位與現代重塑
二、稅法懲罰性規則的內涵解讀
三、懲罰性規則產生的理論根源
四、懲罰性規則存在的現實必要性
五、懲罰性規則執行的可行性
第二節懲罰性規則的定位和作用
一、懲罰性規則的稅法定位
二、懲罰性規則的優勢與作用
第三節相關概念的界分
一、懲罰性規則與處罰性規則界分
二、懲罰性規則與一般稅法規則界分
三、懲罰性規則與重稅主義界分
第二章質疑與反思:懲罰性規則對經濟與社會影響的效應分析
第一節理論質疑:稅法的懲罰性規則存在的爭議與反思
一、懲罰性規則與憲法的衝突
二、懲罰性規則與稅法原則的衝突
三、懲罰性規則與行政法原則的衝突
四、懲罰性規則與社會秩序的衝突
第二節客觀障礙:懲罰性規則的局限性
一、懲罰性規則調控資源配置的局限
二、懲罰性規則實現稅收目標的局限
三、政府缺陷與懲罰性規則的局限
第三節直接影響:懲罰性規則下的稅收負擔分析
一、稅收負擔的內涵解析
二、懲罰性規則下的巨觀稅負效應分析
三、懲罰性規則下的微觀稅負水平分析
第四節連鎖反應:懲罰性規則下的稅收博弈行為分析
一、懲罰性規則的潛在缺陷
二、懲罰性規則對稅收遵從度的影響
三、懲罰性規則下的納稅人稅收博弈行為分析
第三章權利與權力的博弈:懲罰性規則下的稅權分析
第一節稅權的學理闡釋
一、稅收法律關係性質探究
二、稅權的內涵
第二節國家稅權和國民稅權在博弈中的均衡
一、國家稅權與國民稅權博弈分析的基本框架
二、懲罰性規則下利益集團分化與博弈視角
三、國家稅權和國民稅權博弈分析的理論優勢
第三節懲罰性規則的國家稅許可權度
一、國家稅權與公共利益的邊界
二、國家稅權濫用的風險及後果
三、懲罰性規則與國家稅權歸屬
四、懲罰性規則的國家立法權解析
第四節懲罰性規則的國民稅權保障
一、懲罰性規則下的國民稅權保護動因
二、懲罰性規則與納稅人權利保護最最佳化
三、國民稅權保護的法律淵源
四、納稅人在懲罰性立法中的主要權利
第四章實證的研究:懲罰性規則在國內外的立法及分析
第一節懲罰性規則在國內的稅收立法及分析
一、懲罰性規則在國內的歷史沿革
二、我國懲罰性規則的稅收立法現狀及分析
第二節懲罰性規則在國外的稅收立法及分析
一、懲罰性規則在國外的歷史沿革
二、懲罰性規則在國外的稅收立法現狀
三、懲罰性規則在國外的稅收實效分析
第五章探索與提煉:懲罰性規則的稅法要素分析
第一節懲罰性規則的價值目標
一、懲罰性規則與分配公平
二、懲罰性規則與稅收結構
第二節懲罰性規則征納主體分析
一、懲罰性規則的決策主體
二、懲罰性規則的執行主體
三、懲罰性規則的納稅主體
第三節懲罰性規則征納客體分析
一、懲罰性規則下的客體概述
二、懲罰性規則下人的客體特徵分析
三、懲罰性規則下物的客體特徵分析
第四節懲罰性規則的稅基分析
一、懲罰性規則的稅基概述
二、懲罰性規則的稅基作用分析
第五節懲罰性規則的稅率分析
一、懲罰性規則與稅率的一般概述
二、懲罰性規則的常用稅率表現方式
第六章本土與移植:我國稅法懲罰性規則的完善及創新
第一節本土性:稅法懲罰性規則的完善
一、核心聚焦:典型懲罰性規則的建構與完善
二、正本清源:非典型懲罰性規則的調校與修正
第二節移植性:稅法懲罰性規則的創新
一、上市公司累積收益稅
二、房屋空置稅
三、土地閒置稅
第三節懲罰性規則下的財政安排
一、懲罰性規則與稅收優惠權
二、稅收專款專用制度的完善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作者簡介

河南鄭州人,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2006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後,師從岳彩申教授和張怡教授攻讀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2009年、2013年分別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稅法、金融法、公司法。

在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執業期間,主要從事稅收、公司和金融法律事務等方面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

在《現代法學》、《西南政法大學學報》、《人民論壇》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參與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項目等課題多項。

序言

一、懲罰性規則的研究背景
21世紀的國際社會中,人類的和平、福利、人權等狀況,基本上都是由租稅來決定的,而且,為了確保世界範圍內的人類和平、福利、人權等基本權利,也必須重視租稅及租稅體系建設。\[日\]北野弘久:“21世紀是租稅國家社會”,載《中國經濟時報》2005年6月23日版。21世紀,也是世界經濟全速發展的時代,人與人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甚至國家與國家之間,都在尋求成本最低而獲益最大的經濟發展方式。無形中,諸如環境、住房、公平交易等人類生存的基本福利需求逐漸遭到忽視,經濟發展犧牲了對環境的保護,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得不到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在經濟交易中不斷遭到各種形式的侵害,等等,高速發展的經濟之下是社會矛盾的日益激化。
鑒於此,在中國稅法體制改革的進程中,我們不斷聽到這樣的呼聲,“要開徵環境稅,懲罰對環境做出破壞的經濟主體”。“要開徵房產稅、房屋空置稅,懲罰房地產投機者,抑制經濟過熱”。抑或“要加大反傾銷、反補貼稅懲罰力度,維護國家對外經濟利益”。當然,我們同時也會聽到另外一種聲音,“要消除稿費稅對作者創作力和創作積極性事實上產生的懲罰性效力”;“要消除所得稅稅率過高對經濟主體發展動力的消解”;等等。在稅率和稅負這樣一個永恆話題的背後,筆者發現,國家在越來越重視稅收的巨觀調控作用的同時無形中加大了“懲罰性”因素在原有稅法規則的修改和新稅種立法的討論之中的比例,當“懲罰性”逐漸成為稅收和稅法規則的關鍵字時,恰恰需要警醒,稅收為什麼會有“懲罰性”作用?其“懲罰性”依據何在?有哪些稅種可以適用“懲罰性”規則?多高的稅率能夠構成“懲罰”?而“懲罰”的尺度又如何拿捏?
儘管“懲罰”並非稅收和稅法規則的本質和主旨,但是客觀現實告訴我們,對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的研究已經成為我們必須正視的問題。基於此,筆者選擇以“懲罰性由於本書所討論的懲罰性規則並非法學傳統意義上的罰則,而是筆者對於一種稅法現象的抽象和概括,因此,本書在開篇的“研究背景”中特意將“懲罰”字眼加注引號以示區別,出於對下文行文的考慮,以下對“懲罰性”規則的探討將全部不再加注引號。”作為切入點,從稅收和稅法理論出發對現有稅法規則以及稅法修改的議案開展深入、細緻的梳理和研究。
二、本書的研究目的
傳統稅法理論認為,經濟性和規制性是稅法的本質特徵,懲罰性並非稅收的本質特徵。但是,仔細探究,懲罰性作為現代稅法理論發展過程中逐漸顯現出的新的要素,這種新現象又產生和根植於傳統稅法理論當中,是稅法經濟性和規制性特徵在市場經濟中的體現,是稅收發揮巨觀調控作用、化解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之間矛盾的一種方式。到目前為止,儘管有學者偶一談起稅法規則的懲罰性作用,但是懲罰性規則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卻少有涉獵。
本書通過系統梳理稅法理論,深入探究懲罰性規則的稅法理論起源,通過分析懲罰性規則與傳統稅法理論的契合及突破,力圖為稅法的懲罰性規則明確價值、重新定位。在解讀國內外懲罰性規則的基礎上,尋找懲罰性規則的創製和使用之“度”。同時,將國家稅權和國民稅權理論融入稅收的懲罰性規則的探討之中,在為懲罰性規則正本清源的過程中探討如何能夠在發揮懲罰性規則的積極作用的同時最大限度保障納稅人權利免受國家權力的任意侵蝕。本書對於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的研究,是從稅法理論的高度探討新時代稅法問題,是對稅法傳統理論的延伸、拓展和創新。
綜觀世界各國稅收立法,懲罰性規則在國外被普遍適用於諸多領域,從消費品到財(房)產再到所得,從化解社會矛盾、保護環境到平衡經濟發展,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我國國內,懲罰性規則尚未系統和規範地用於法律規範之中,尤其在稅法領域的使用更加混亂。國家希望在某些稅種中加入懲罰性因素用以調控經濟、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經濟健康、高效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中低收入群體希望通過在稅法中適當適用懲罰性規則減少貧富差距,但是,高收入或其他懲罰性規則適用群體的納稅人權利也絕不應當遭到忽視與任意侵犯。懲罰性規則的適用不得不面對和解決的核心問題即如何設計稅法規則以妥善解決懲罰性規則對經濟發展的保護和促進作用與納稅人權利保護之間的衝突與協調問題。
在實際的稅制設計中,如何尋找到上述問題間的平衡也許不是一本著作就能簡單完成,但是對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的分析能夠從一個獨特的視角去分析和詮釋經濟和社會、權利和權力的平衡與協調。筆者寄希望於從理論的分析中導正社會部分群體對懲罰性稅法規則的盲目渴望,抑制政府對懲罰性規則的任意使用,在衡平的稅法理念的指導下,從體制、立法和征管的角度對商品稅則、所得稅則和財產稅則詮釋一個全新和健康的懲罰性概念,以期化解各種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國內外現有成果對於本書懲罰性研究的啟示
在本書的創作過程中,筆者查閱了國內外大量資料發現,世界主要國家的稅收立法均在不同程度上採納並制定了懲罰性的規則。儘管由於國情所致,各國適用懲罰性規則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不盡相同,但是懲罰性規則的立法初衷均是為了減少貧富差距,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國外方面,筆者查詢的相關資料顯示,對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的研究大部分以稅種的方式獨立呈現,例如環境稅的懲罰性規則研究、財產稅的懲罰性規則研究、關稅的懲罰性規則研究和企業所得稅的懲罰性規則研究等,且由於懲罰性稅則具有分散性,即便是在稅種的研究中也往往是與該稅種的其他規則進行綜合比較研究。除此之外,面對當前形勢下經濟發展產生的新問題,還有大量獨立的、多角度的對懲罰性規則立法的研究和探討。
對於納稅人社會責任的探討,可以溯源至柏拉圖的懲罰理論當中。Mackenzie在其著作《柏拉圖的懲罰理論》當中,將責任與行為者的應受譴責性進行了區分,指出,“責任意味著行動者與其行為之間的關係。一個人對其行為負有責任就是指他的行為是由自己做出的,不是意外事故,也不是別人的行為;受譴責性則意味著該負責任的行動者與人們對他的反應之間的關係。因此,現代法律理論認為雖然責任與受譴責性的範圍經常相同,但並不是所有責任都意味著要受譴責(如無意造成的傷害)。……在道德層面,受譴責性比責任評價更低,它是指行動者要負責任的同時還要受到譴責,其行動被描述為壞的;在法的層面,行動者因此要受到懲罰”。
Mackenzie, Plato on Punishment,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82.在柏拉圖的懲罰理論中,更多地將懲罰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治療”,因此,該理論也成為稅法發揮經濟和社會調控功能,矯正納稅人“應受譴責”行為,界定納稅人責任程度的參考依據。

霍布斯在《利維坦》中認為,在懲罰問題上,人們應當看到的是未來的受益而非行為人過去的過錯。休謨在《道德原則研究》中也主張,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和目標而對他人施加的有條件、有限度的懲罰是合理而且公道的。

在稅法的自動穩定性和相機決策性問題上,諾內特與塞爾茲尼克在《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一書中認為,回應型法是對自治型法缺乏靈活性以及對社會不公平不能很好地進行矯正的回應。回應型法的存在是為了更多地回應社會的需要,擴大法律相關因素的範圍。由於回應型法更加強調目的的支配地位,更加注重法律義務與社會文明的互動,更加重視能力與公平的銜接,因此,回應型法是一種符合社會變革需要的規範模式。稅法作為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回應型特徵的注重也是稅法自我完善的應然課題。

Marta Orviska、John Hudson、Lewis、Dean P.、 Keenan T.、 Kenney F.等學者就高額稅率下納稅人遵從問題進行了實地調研和分析,得出結論,儘管稅率的設計是出於多方面的考量,但是嚴苛的法律和道德的譴責永遠無法消除人們內心逃避納稅的欲望,不管這種納稅的目的是不是彌補納稅人自身行為對社會和經濟發展造成的損害。

史蒂芬·霍爾姆斯、凱斯·R.桑斯坦在《權利的成本——為什麼自由依賴於稅》一書中強調,任何自由和權利,都是需要國家進行界定和保護的。任何權利都是有成本的,因此權利不是無限制的,至少要受到成本的約束。而這裡的成本,除了直接的國家財政成本,還包括資源的成本、經濟秩序的成本以及社會基本保障需求的成本等,正是懲罰性規則的關注焦點所在。

從國外的研究現狀可以看出,儘管對於否定納稅人行為的徵稅模式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對於稅法適用懲罰性規則的系統性研究,抑或說對於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的正當性、必要性和完善性的系統研究尚屬空白。

國內方面,張怡教授在《衡平稅法研究》一書中認為,初始權利(權力)和經濟資源配置的不公平導致的後續分配傾斜的制度安排是造成貧富懸殊、兩極分化格局的重要原因。稅法成就國富之餘,還應同向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當前收入分配固化的“梯度”格局意味著秉承公平理念的稅法調節功能沒有實現實質公平或結果公平。為了改善此種局面,必須立足於稅負實質均衡以反哺初始權利配置的不公平。懲罰性的稅法規則即是在衡平理念指導下以全新的稅法調控視角對稅法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全新解讀。

周林彬、何朝丹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文中指出,法律的制定必須考慮到利益的平衡。納稅人及納稅人集團間利益平衡是稅收法治改革在關注縮小貧富差距的實效之餘不能忽視的另一個方面。

賈康、程瑜在《論“十二五”時期的稅制改革——兼談對結構性減稅與結構性增稅的認識》一文中指出,目前我國正在努力實施的結構性減稅政策並非全面地、一味地削減稅收,而是一種帶有最佳化稅收結構意圖的稅制安排,其根本上是一種增減相配合的規則設計過程。

陳惠雄在《對“稀缺性”的重新詮釋》一文中指出,事物的稀缺性產生於人的無止境的欲望,而人力和非人力資源是有限的,因此,二者間便形成了稀缺性的矛盾。這種矛盾的存在和矛盾的化解不能寄希望於自然和經濟規律的自行運轉,需要國家運用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手段進行規制。

儘管國內稅法理論層面不乏對適用懲罰性規則的各稅種的研究,但是我們仍然看到,實際立法當中立法層級混亂、稅收法律規範繁雜、納稅人權利遭到任意侵犯的現象嚴重,對懲罰性規則的運用混亂並且隨意性大,除了同國外稅法的懲罰性規則研究存在同樣的問題,即缺乏稅法適用懲罰性規則的系統性理論研究之外,還涉及懲罰性稅收實務操作層面的研究匱乏問題,例如懲罰性稅收收入的財政安排等。如果不解決懲罰性規則立法和實施的一系列問題,僅僅研究單一的規則,不僅不能解決社會問題,甚至可能在盲目的懲罰性規則立法的刺激下激化社會矛盾。

四、本書的研究範圍

本書主要從具有懲罰性因素的現行稅法規則入手,通過系統梳理和歸納懲罰性規則的社會實效,探討懲罰性規則的存在依據、現實作用、負面影響以及完善方案。

在商品稅法方面,由於商品稅是以應稅商品的流轉總額或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其本身具有稅負容易轉嫁和徵收具有累退效應商品稅的徵收並不具體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且大都採用比例稅率,不論納稅能力強弱,均統一運用相同的稅率,從而使納稅能力較弱者稅負相對較重,產生累退效應。不僅如此,在多環節課徵的情況下,還可能造成重複徵稅。的特點,受政治因素影響較大,北野弘久教授認為,在間接稅情況下,納稅人通常在法律上被置於“植物人”的地位,納稅人在國民主權原理下所享有的監督權、控制租稅國家的權力幾乎不可能實現。身為主權者的大多數納稅人(國民)在間接稅中不能享受從法律上保護的任何權利,這對於一個租稅國家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的法律問題。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國家的消費稅占據了這個國家財政的中樞,就會導致國民不能監督、控制租稅國家運行狀況的可怕局面。因此懲罰性規則在商品稅方面的使用主要審慎存在於消費稅和關稅領域,其存在的依據是國內和國際貿易中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的客觀需要。但也正因為商品稅的涉及面廣,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效應顯著,懲罰性規則在該領域的適用也同樣要受到諸多的考量和限制。

在所得稅法方面,鑒於所得稅是針對納稅人在一段時間內的淨收入為徵稅對象課徵的一種直接稅,根據個人或企業納稅主體的差別,各國對所得稅的分類均有不同,但是由於所得稅與納稅人的收入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導致所得稅的任何變動,納稅人均能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換句話說,納稅人對於所得稅的變化極其敏感。因此,各國政府在所得稅領域制定懲罰性規則往往慎之又慎,不但儘可能減少懲罰性規則在所得稅領域的適用,而且具有懲罰屬性的所得稅法規則有趨於減少和取消的趨勢。當然,由於所得稅擔負著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任務,適用高階稅率的納稅人往往認為國家向其征繳高額所得稅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懲罰性的行為,但是,由於這種情況是各國根據不同情況在調節社會分配方面採取的一般性措施,不屬於本書重點探討的範圍。

財產稅法領域是懲罰性規則適用的另一重點領域。就稅收的經濟和社會效果而言,財產稅與懲罰性規則具有一種天然的親近性,二者都以輔助性和調節性作為本身的主要特徵,相較於商品稅和所得稅,儘管財產稅在各國的財政稅收體系中均處於輔助性的地位,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經濟矛盾頻現,財產稅逐漸被各國政府靈活使用,而懲罰性規則在財產稅領域的適用範圍逐步加大,通常出現在環境資源類稅法、房產類稅法、土地類稅法、車船使用類稅法等,既體現了傳統稅法規制性的特點,又能夠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懲罰性規則在財產稅中的使用目前來看主要體現出稅收相機抉擇功能下的靈活性特徵,但是如何在靈活使用懲罰性規則的同時兼顧財產稅法的穩定性是財產稅在適用懲罰性規則時必須面對和妥善解決的問題。

在稅收征管和財政安排方面,懲罰性規則適用的目的和納稅人群具有經濟和社會特殊性,直接決定了稅收征管和財政安排也必然具有區別於一般稅收的獨特安排,主要體現在稅款應當專項使用於社會保障、經濟秩序恢復以及環境治理領域。這在本書中也將通過研究國內外的立法與實際操作情況,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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