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約定條款即指當事人就國際貸款交易所涉及的稅款負擔及其支付方式進行約定的條款,通常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借款人承諾向貸款人支付的一切款項都是沒有稅收負擔的; 二是借款人承諾,如果按照借款人所在國法律的規定,借款人在付款前必須預扣稅款,那么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另行支付一筆相當於該扣除額的款項,使貸款人收到貸款協定項下的全部金額,或者由借款人以自己的資金繳納該稅款。
通常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借款人承諾向貸款人支付的一切款項都是沒有稅收負擔的; 二是借款人承諾,如果按照借款人所在國法律的規定,借款人在付款前必須預扣稅款,那么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另行支付一筆相當於該扣除額的款項,使貸款人收到貸款協定項下的全部金額,或者由借款人以自己的資金繳納該稅款。此即謂“補足”或“納稅補償”。從借款人角度看,這類轉嫁貸款人稅負的條款是不公平的。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禁止此類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