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填用管理

稅收票證填用管理

稅收票證填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的填開和使用所實施的監督管理。稅收票證既是納稅人的合法完稅憑證,又是稅款繳納憑據,也是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原始憑證。所以,稅收票證填開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憑證的法律效力和稅款繳庫的及時準確性,也影響到稅收會計、統計核算的準確性。因此,徵收人員、代征人員和代征、代扣及印花稅票代售單位的經辦人員,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填用票證和銷售印花稅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票證填用管理
  • 外文名:Management of tax receipt filling
稅收票證填用管理的相關規定
(1)稅票原則上應由各稅務機關徵收單位填開,對於符合“自核自繳”要求並配有專職辦稅人員的企業單位,可將稅收繳款書發給繳款人自行填開。主管稅務機關對自行開票的繳款人,必須進行事先輔導,使之準確掌握其應納各稅的稅票填寫方法。稅收會計對自行填開的稅票要進行認真審核,以便保證填票質量。
(2)繳納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時,填開一份繳款書,計稅各欄按全額填寫,不分開填列,由國庫辦理中央與地方的分成。
(3)專票專用,先領先用,順序填開。各種稅收票證均應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填用,不得互換使用。領取多本同一種稅票時,要從其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稅票同時使用。
(4)由稅務機關自行收納現金稅款時,必須按順序收款開票。其順序是:計算審核應納稅款、收款、開票、核對票款、將稅票收據聯交繳款人,未收款前不能開票。銷售印花稅票時,必須先收款,後記賬或開具銷售憑證,賬票款核對無誤後,再將印花稅票交購買人。
(5)稅收票證必須分納稅人、分次填開。每個納稅人每次繳納稅款都必須填開稅票,不得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稅票,不能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填一張稅票。同一納稅人繳納同一種稅款,如稅款不是同一所屬時期的,也應分別按各個所屬時期填開稅票。
(6)繳款書的填開必須“一稅一票”,不能一個納稅人同時繳納幾種稅款合開一票。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教育費附加等隨主稅徵收的收入,可與主稅合填一票,也可分填兩張稅票。集貿市場稅收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稅收,採取多稅合併定率、定額徵收的,必須分別稅種核定徵收率或徵收額,並按稅種分別填開繳款書繳庫。由稅務機關使用完稅證自收匯繳的,可多稅一票,但必須在完稅證上按稅種分欄填寫,以便按稅種分別匯總繳庫。同一納稅人繳納同一所屬時期的同一種稅款,如果稅目或計征項目不同,必須在稅票計稅欄按不同的稅目或計征項目分行填寫。
(7)多聯式稅票要一次全份複寫,不能分次分聯填寫。
(8)稅票各欄目要填寫齊全,字跡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簡寫、省略、自行編造、塗改、挖補。稅票填寫錯誤和發生污跡時,應全份作廢另行填開。作廢票證要全份註明“作廢”字樣,按規定辦理作廢手續,上繳保存,不得自行銷毀。
(9)填票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複寫紙填開,不準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複寫紙填寫。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並一律使用紅色印泥,不準使用其他顏色。
(10)嚴格執行票證填用“十不準”。即:不準用繳款書收取現金;不準用完稅證代替繳款書;不準用其他憑證代替稅收票證;不準用稅收票證代替其他收入憑證;不準用白條子收稅;不準開票不收稅(賒稅);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幾本(同類)票證同時使用;不準跳號使用;不準互相借用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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