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會計監督

稅收會計監督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稅收計畫、會計、統計工作制度規定,稅收會計對稅款收入、徵收管理應實行會計監督。監督的重點包括:1.掌握督促清理滯納欠稅。稅收會計對逾期未繳的滯納欠稅,應及時掌握情況,督促徵收單位、專管人員按時收齊應徵的稅款,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對欠稅和滯納金的豁免,應嚴格進行審查,並建立滯納欠稅報告制度,按期編報“滯納欠稅情況表”。2.對稅收票證進行審核。稅收票證的審核,是發揮稅收會計監督作用的重要方面,通過票證審核,檢查票證使用的合法性和數字的正確性。3.嚴格控制收入退庫。根據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凡是需要退庫的,只能在規定的範圍內,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辦理退庫。按照稅收計畫、會計、統計工作制度規定,除小額退稅,經稅務所長批准,可在自收稅款內退還以外,其他稅款退庫一律經國庫辦理。
對超越規定的退庫範圍,不符合批准程式的退庫,稅收會計應予以制止,並向領導提出報告。4.嚴格稅款長短損失的處理。稅務部門自收稅款在未繳庫之前發生長短損失,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才能處理。長出稅款應如數退還給納稅人,無法退還時,應以“其它收入”科目繳入國庫。
短少、損失稅款,應根據具體情節和損失大小,給予批評或必要的紀律處分。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稅款損失,應查明情況報上級稅務機關批准後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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