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套利指利用各種資本所得稅不同稅率之間的關係進行的一種謀利行為。最常見的稅收套利行為是借款購買國家及地方的免稅債券。當然政府是不允許一方面用貸款來購買免稅債券,另一方面又將貸款的利息稅款扣除的; 稅收當局且宣布這樣的行為為非法; 但是,錢可用於各種不同的用途,如何證明某筆借款是用於購買免稅債券還是用於其它用途是很難的。故稅收套利總是客觀存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套利
- 形式:買進一般性投資
- 分類:國內稅收套利和跨境稅收套利
- 含義:投資為0通過買進賣出獲得的好處
介紹,關係,
介紹
從稅收管轄權的角度看,稅收套利可以分為國內稅收套利和跨境稅收套利。
跨境稅收套利
跨境稅收套利是為了達到雙重不徵稅的目的,利用國家間的稅制差異而進行的交易行為。兩國不同的稅制規則主要涉及到來源地、居住地的認定、轉移定價、對一項所得的定性的差異等等,在很多情形下這種不一致為納稅人提供了通過跨境交易籌劃達到有關跨國所得在兩個國家雙重不徵稅的目的的機會。
在定義跨境稅收套利方面,稅法學者通常採用過渡性的定義方法一提供一系列能夠說明跨境稅收套利現象的交易,並從這一系列稅收規避手段中抽象出跨境稅收套利的特徵。筆者認為跨境稅收套利的兩個基本特徵為:第一,存在著跨國納稅人利用兩個國家不同的稅制;第二,這種利用行為最終使得跨國納稅人獲得了雙重不徵稅的稅收利益,而如果此交易完全發生在一個國家內是不會產生此項稅收利益的。因此,在跨境稅收套利的交易中,跨國納稅人巧妙地遵循了兩個國家的法律,但是卻產生了比受制於一個國家稅制下的交易所應負的稅收更低的總納稅額。
國內稅收套利
一個內國的納稅人巧妙地遵循了該國的稅制,如果該內國納稅人從事的交易在稅後產生的稅收利益是在稅前無法獲得的,就會引發國內稅收套利。之所以在稅後會獲得稅前無法得到的利益是因為稅法在對待所得和扣除時是不勻稱的,一方面允許對費用進行立即扣除,另一方面,又給予了相應所得延期納稅或免稅的待遇。
跨境稅收套利和國內稅收套利的區別
跨境稅收套利與國內稅收套利的區別兩者都是以雙重不徵稅為目的,利用不同的稅收規則所從事的交易。跨境稅收套利是利用兩個國家之間稅收規則的差異;而國內稅收套利是利用一國國內稅法規則的不同所產生的套利機會。兩個概念都會引起關於稅收體制的思考,國內稅收體制可以作為規制國內稅收套利的依據,而有關國際稅收體制的存在與否,能否作為規制跨境稅收套利活動的依據卻仍然存在著爭議。
關係
隱性稅收和稅收資本化是稅收規則對投資資產收益和價格造成影響的結果,其核心是稅收套利的存在。理論分析一般假定:市場參與者會利用任何因稅收差別造成資產收益的差異進行稅收套利,從而造成投資資產價格的變化。但實際上,由於完美市場的缺失,稅收套利難以實現。
稅收對資產收益存在影響正如Shleifer和Vishny(1997),Fama和French(2005)所論述的一樣,存在阻止投資者利用稅前收益率差異的一些摩擦因素,這些摩擦因素造成對套利行為的重要制約。首先,套利行為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並非無成本。稅收套利能夠產生交易成本,降低由套利行為帶來較高營業額戰略所創造的利潤。其次,大量風險滯留在購買支付股利股票和短期不支付股利股票的長期交易策略中。大量滯留的風險降低了稅收中性套利者消除價格差異的激勵。由此看來,如果稅收套利成本足夠高、風險足夠大,則會降低公司的隱性稅收。在資本市場上,西方國家針對股利徵收的股息稅和資本利得徵收的資本利得稅的差異情況,理論上一般認為,由於股息稅通常高於資本利得稅,風險調整後高股利支付的資產價格應當低於非股利支付的資產價格。但事實正好相反,一般解釋為股利能夠傳遞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的信息。股利信號傳遞功能說明市場具有交易摩擦,在摩擦成本足夠高時,能夠抵消稅收套利的影響。
由於隱性稅收的存在,稅收對資產收益的影響直接體現在資產價格的變化上。在完全稅收套利市場上,稅收差別的影響能夠完全通過價格變化反映出來。但研究發現,價格只是部分地反映了稅收差別的影響,並且在不同的資產市場上僅存在少量隱性稅收的影響,有些方面的研究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例如,對債務利息稅前支付的研究,有人發現債務的稅收優惠能帶來稅收槓桿利益,而有人則認為不存在稅收的槓桿利益。這種差異可能與研究者所取樣本有關,債務的稅收優惠帶給企業稅收利益的同時,企業的破產風險成本也在增加,這種稅收利益與破產成本權衡的結果導致資產價格變化。Merle Erickson,Austan Goolsbee和Edward Maydew(2002)從稅法規則本身對套利行為限制的角度研究隱性稅收問題,由於稅收規則本身就是一種摩擦因素,通過稅法對市政債券稅收套利的限制,直接檢驗了稅收差異對資產價格的影響,並找到有關隱性稅收產生較小影響的證據。筆者認為,隱性稅收存在與否、存在多少,均與稅收套利行為有關。當阻礙稅收套利的交易成本低於稅收套利的收益時,存在隱性稅收,且其多少取決於套利交易成本與稅收套利收益間的權衡。
由此可以看出,套利的可能性邊界取決於市場的摩擦水平。許多西方學者對市政債券套利進行研究,法瑪(1977)認為,套利的可能性應當使商業銀行在市政債券的隱性稅率接近公司的最高邊際稅率才能成為邊際投資者。但後來的研究證據並不支持法瑪的套利邊界說。由於美國1986年的稅收改革法案對市政債券套利進行了限制,減少了銀行進行市政債券套利的能力,許多研究者感到法瑪的觀點現在已無實際意義。Merle Erickson,Austan Goolsbee和Edward Maydew(2002)用一個簡單的套利策略模型(即用借來的錢投資於免稅的市政債券)來檢驗隱性稅收,得出只要免稅債券收益率超過稅後借貸成本,這樣一個交易策略就可獲利的結論,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研究發現存在市政債券的困惑,即市政債券的收益遠遠高於同類應稅債券隱含的稅後收益。市政債券和應稅債券問較小的利差暗含了較低的隱性稅率,但這與市政債券市場存在未利用的重要稅收套利機會的多數解釋相矛盾。Merle Erickson等引入套利成本解釋為什麼在市政債券市場稅收對價格的影響要比通常預測的小。他們通過實證檢驗,證明市政債券存在一些稅收套利的潛在成本,特別是稅法限制和非稅成本(即風險差異)。由於套利成本的存在,儘管許多公司問利率有重大差別,但實際上只有極少數公司利用這種差異進行市政債券稅收套利。大多數情況下隱性稅率低於公司利率,結果由於對個別稅率的當前和預期變化作出反應而產生了利差。筆者認為,稅收套利成本(顯性成本與潛在成本)的不同,是影響市場中資產供求關係的主要因素,造成不同稅收優惠資產套利邊界的可能性不同。套利成本越高,稅收優惠資產套利邊界越小,隱性稅收越低。
由於套利的困難和成本昂貴,S—W模型中隱性稅收的計算結果應是一種理想狀態,實際的隱性稅收遠遠低於其理想值,但目前對套利中交易成本的來源和性質的研究尚未突破,實際隱性稅收的計算還存在某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