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稅收套利

跨境稅收套利是指為了達到雙重不徵稅的目的,利用國家間的稅制差異而進行的交易行為。兩國不同的稅制規則主要涉及到來源地、居住地的認定、轉移定價、對一項所得的定性的差異等等,在很多情形下這種不一致為納稅人提供了通過跨境交易籌劃達到有關跨國所得在兩個國家雙重不徵稅的目的的機會。

在定義跨境稅收套利方面, 稅法學者通常採用過渡性的定義方法一提供一系列能夠說明跨境稅收套利現象的交易,並從這一系列稅收規避手段中抽象出跨境稅收套利的特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境稅收套利
  • 目的:雙重不徵稅
  • 利用:國家間的稅制差異
  • 通過:跨境交易
跨境稅收套利的基本特徵,跨境稅收套利的形式,跨境稅收套利的經濟分析,

跨境稅收套利的基本特徵

跨境稅收套利有兩個基本特徵:
第一,存在著跨國納稅人利用兩個國家不同的稅制;
第二,這種利用行為最終使得跨國納稅人獲得了雙重不徵稅的稅收利益,而如果此交易完全發生在一個國家內是不會產生此項稅收利益的。因此,在跨境稅收套利的交易中,跨國納稅人巧妙地遵循了兩個國家的法律,但是卻產生了比受制於一個國家稅制下的交易所應負的稅收更低的總納稅額。

跨境稅收套利的形式

跨境的稅收套利的形式多樣,依據產生該稅收套利的交易是否涉及到稅收條約,大致可將跨境稅收套利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由並不涉及雙邊稅收條約的交易所產生的跨境稅收套利。此類稅收套利產生於兩個國家國內法的不同而導致的識別衝突。依據不同的國內定性規則,跨國納稅人就同一筆所得所產生的費用可以同時在兩個國家獲得扣除,由此導致了雙重不徵稅。此類跨境稅收套利的形式主要包括雙重收益型租賃,雙重居民公司及雙性實體等。
第二類是由涉及雙邊稅收條約的交易所產生的跨境稅收套利。此類稅收套利產生於兩個國家國內法的不同所導致的識別衝突與雙邊稅收條約的相互作用。依據兩個國家國內法的不同以及雙邊稅收條約的相關抵免或扣除條款,跨國納稅人就同一筆所得在一國作為費用扣除的同時可以在另一國獲得免稅待遇,因此產生構成了雙重不徵稅,例如,原始發行折扣,雙性工具,股份重新買回協定,保證支付,正常交易價格的不同評價標準。

跨境稅收套利的經濟分析

效率分析角度
資本流動的稅收效率是指在資本流動中,資本的輸出和輸入都是在不受稅收這個外力作用下進行的,即稅收是保持中性的。因此,所謂稅收效率也就是稅收中性。
稅收中性是國內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政府的稅收活動不影響企業的經營決策,包括企業的組織形式,稅基的分配,債務的比例以及價格的制定等。即使企業的決策不具有經濟合理性,也不應通過稅收施加影響。在通常情況下,是否具有稅收中性往往成為衡量國內稅法是否為良法的一個標準。
國際稅收中性原則是國際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國際稅收體制不應對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一個中性的國際稅收體制應既不鼓勵也不阻礙納稅人在國內進行投資還是向國外進行投資,是在國內工作還是到國外工作,或者是消費外國產品還是消費本國產品。一個好的國際稅法不應對資本,勞務和貨物等在國際間的流動產生影響,從而有助於實現資源在世界範圍內合理利用。事實上,目前各國簽訂稅收協定,進行國際稅收合作的一個重要目標也就是要促進貨物,勞務和資本在國際間的流動。回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可以從來源國和居住國兩個角度進行衡量。從來源國的角度看,就是資本輸入中性;而從居住國的角度看,就是資本輸出中性。
(一)資本輸出中性所謂“資本輸出中性”,即從資本輸出國的立場出發,主張稅收不應干擾本國投資者在國內與國外投資之間的選擇,也不應干擾國外投資者在各個國家的分布。由於投資者是根據投資於各國的資本邊際效益率做出選擇的,資本輸出中性要求使投資者根據稅前資本邊際效益率和稅後資本邊際效益率能做出同樣的決策,因而必須使國內投資和國外投資面臨同樣的總稅負。在資本輸出中性原則下,納稅人的國外所得和國內所得適用相同的所得稅率。這一原則首要考慮的目標是使稅收不影響到納稅人投資地點的選擇,從而使資本尤其是稀缺資本在全球範圍內得到最優配製。
(二)資本輸入中性與“資本輸出中性”相反,所謂“資本輸出中性”,則是從資本輸入國的角度來看待世界效率與稅收中性的,即資本輸入國對於無論來自於國內投資者還是國外投資者的投資,都以同樣的稅率課稅,從而保證資本輸入國中的各國投資者都面臨同樣的總稅負,實現公平競爭。
(三)跨境稅收套利與稅收中性跨境的稅收套利既違反了資本輸出中性也違反了資本輸入中性:首先,跨境的稅收套利會導致跨國境的交易與國內的交易相比課稅太低,所得來源國允許外國納稅人稅收負擔比國內投資者稅收負擔輕,違反了“資本輸出中性"。例如,租賃交易如果是在同一個國家內的兩個居民公司之間發生,納稅人就不會享受到雙重受益的好處,承租人不會享有第二套的加速折舊費用扣除,也不會從出租人那裡獲得比國內金融市場的出租人更低的利息率。在雙重居民公司的情況下,如果交易是在同一個國家內的居民公司之間發生的,那么就不會發生雙重扣除,集團總體的稅率也會更高。同樣的,在雙性實體的情況下,為了產生低稅率,資金會由國內的投資轉向國外,而在反雙性實體的情形下,外國投資者相比國內投資者而言更有融資的優勢。
而對跨境交易的低稅收會產生對資源分配的扭曲,會產生以下兩個效果:
(1)一些國內的交易會被跨境的交易所取代;
(2)從事那些有吸引力的稅收套利的商業活動會有不適當比例的增加;正如Avi.Yonah所論述,如果跨境的投資比在國內的投資享有更低的稅率,那么資金會從後者轉向前者。這樣的轉換會導致對跨境投資過多的資金支持,而對於國內的投資產生資金不足的現象。其次,因為各國稅法的不同規定,不是每個外國投資者都能夠享受優惠的稅收待遇,而只有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規則存在可利用的不一致時,才可能產生稅收套利,跨境的交易更容易與那些在稅法的組合中更有優勢的國家之間達成,因此導致了資本輸入國中的各國投資者都面臨不同等的總稅負,違反了“資本輸入中性”。
儘管確立了在國際層面分析效率的基礎背景,但是筆者認為資本輸出中性原則和資本輸入中性原則在分析效率時雖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說明政府應該對跨境稅收套利採取回應方面,資本輸出中性原則與資本輸入中性原則本身不足以衡量。因為從每個國家的角度出發的效率與全球的效率是不同的,追尋全球效率的過程中,必然產生會有一些國家獲利益,有一些國家受損,在缺乏再分配機制的情況下,可以預見國家很可能會拒絕向全球效率的方向努力而導致本國的損失。最近的關於國際稅收的協調努力存在許多國家的反對:如果在國家間的稅收轉移支付不可獲得並且受損者得不到補償,那么全球效率不能改變每個國家的立場。
公平分析角度
所謂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原則是指跨國納稅人所承擔的稅收與其所得的負擔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其中有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之分。所謂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情況相同的納稅人承擔相同的稅收;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情況不同的納稅人應承擔與其經濟情況相適應的不同的稅收。在各國所實行的個人所得稅中,累進稅率就被認為體現了稅負公平的原則,其不僅使得相同的所得承擔相同的稅收,不同的所得承擔不同得稅收,而且所得越高,稅率越高。從公平的角度看,跨境的稅收套利既違反了橫向的平等也違反了縱向的平等。
第一,跨境的稅收套利只能為那些有海外資本所得的納稅人所獲得,跨境的稅收套利能夠讓具有海外資本所得的納稅人減少或者免除他們的所得稅的稅基,導致適用了比具有相同收入的國內納稅人低的稅率,即對具有相同所得的納稅人適用了不同的稅率,因此違反了橫向的稅收負擔平等原則。
第二,跨境的稅收套利會損害累進稅收體制,它允許具有高收入的納稅人通過稅收套利來減少稅基,進而來減少他們的平均稅率,導致最終和具有低收入的納稅人適用同樣的稅率,也就是說,對具有不同所得的納稅人適用了相同的稅率,因此違反了縱向的稅收負擔平等原則。
此外,根據套利的規模和數量,國家的稅收收入很可能受到嚴重的影響。結果,其他部分的稅基可能需要承擔更大的稅收負擔來維持稅收收入,或者需要政府來減少費用開支以平衡稅收收入的損失。如果納稅公眾認為跨境的稅收套利益是一種由有限的納稅人濫用的工具,那么公眾對稅收體制的支持和信心就會下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