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複議委員會

稅務複議委員會是指我國建國初期,各大城市人民政府為貫徹國家公平合理的稅收政策,調整稅務工作中的公私關係,而設立的稅務複議組織。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 府政務院發布了《稅務複議委員會組織通則》 ,規定稅務複議委員會的任務是: “(1)“傳達人民政府稅收政策、法令; (2) 調處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爭議事項; (3) 複議納稅義務人有關稅務之申請複議事項。”複議委員會受當地人民政府領導,其委員除當地財政經濟委員會、稅務機關、工商管理機關、地政管理機關、工商業聯合會工會之代表為當然委員外,並由當地人民政府聘請公正人士或有關專家若干人充任。任期一年。

“複議委員會接到納稅人申請複議書後,應迅速作成複議決議書,移送主管稅務機關核轉之申請人照辦,如仍有不服,得向上級稅務機關提起申訴”。“復委會於複議時,應邀請申請複議之納稅義務人列席申述理由,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同業公會派員列席,參加協商。” “復委會所為之決議,須經過半數委員之同意,如稅務機關代表認為決議與稅法規定有牴觸時,應將決議及稅務機關代表意見一併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商同其上級稅務機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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