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複議委員會是指我國建國初期,各大城市人民政府為貫徹國家公平合理的稅收政策,調整稅務工作中的公私關係,而設立的稅務複議組織。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 府政務院發布了《稅務複議委員會組織通則》 ,規定稅務複議委員會的任務是: “(1)“傳達人民政府稅收政策、法令; (2) 調處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爭議事項; (3) 複議納稅義務人有關稅務之申請複議事項。”複議委員會受當地人民政府領導,其委員除當地財政經濟委員會、稅務機關、工商管理機關、地政管理機關、工商業聯合會工會之代表為當然委員外,並由當地人民政府聘請公正人士或有關專家若干人充任。任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