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一)申請人
1.申請人及其法律特徵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人是指對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複議機關提起複議申請的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
納稅擔保人等稅務當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
複議申請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是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相對人,即處於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稅務行政複議中,申請人主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稅務當事人,也包括其他行政相對人。
二是申請人是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人。
複議申請人
(1)合夥企業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複議;其他合夥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複議。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合夥企業除外)申請行政複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複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複議。
(3)股份制企業的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
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
(4)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複議。
(5)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複議。
(6)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7)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複議。
權利義務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享有充分的程式性權利,並通過行使程式性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申請複議權;②委託代理權;③申請行政賠償權;④撤回複議申請權;⑤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申請執行權;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給複議機關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除外);⑦對複議裁決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或申請國務院裁決權。
在享有權利的同時,申請人也必須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履行下列義務:①向複議機關提供有關材料的義務;②按複議機關的要求參加複議的義務:③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的義務。
被申請人
1.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是指其具體行政行為被稅務行政複議申請人指控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並被稅務行政複議機關通知參加複議的行政主體。被申請人的具體規定如下。
(1)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2)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託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3)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4)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5)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
(6)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7)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複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權利。
(2)進行答辯的義務。
(3)接受審查的義務。
(4)向複議機關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義務。
(5)履行發生法律效力決定的義務。
(6)被申請人不得委託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複議。
複議第三人
稅務行政複議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與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而參加到稅務行政複議中去的行政相對人。在稅務行政複議中,第三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於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享有與申請人基本相同的複議權利。
(1)稅務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2)稅務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3)
第三人不參加稅務行政複議,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