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管理暫行辦法

稅務行政處罰管理暫行辦法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11年11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行政處罰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ax administrative penalty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發布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 發布文號:京地稅法[2001]488號
  • 發布日期:2001-11-01
  • 生效日期:2001-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暫行辦法
(京地稅法[2001]488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範稅務行政處罰工作,根據我市地方稅務行政處罰工作的實際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制定本《暫行辦法》是強化依法治稅、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的重要措施。本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組織稅務人員認真學習,全面掌握,並按規定認真組織實施。
二、《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括弧中的個人合夥,不包括在工商局登記註冊的合夥企業。
三、適用《暫行辦法》規定的簡易程式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可以採取口頭告知的形式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並聽取陳述申辯意見。
四、《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所指的稅收違法行為,主要包括違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發票管理規定等稅收違法行為。
五、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留存聯(第二聯)專門設定了“執法人員簽字欄”。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時,可以只由執法人員簽字.適用《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處罰時,必須要有“執法人員和稅務機關負責人”兩人以上的簽字,以體現一般程式的完整性。
六、《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文書和票據必須按照填寫規範填寫使用,不得漏填、錯填或違反處罰程式的規定補填。
要加強對文書和票據的使用管理工作,每一件處罰案件的文書編號要一一對應,對文書和票據要歸檔管理。
處罰票據的領用和歸檔辦法按照市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具體程式和銜接辦法,由各單位自行研究制定。
八、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在實施對處罰的強制執行措施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按順序執行。
九、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應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操作實施辦法,並報市局備案。
十、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在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稅務行政處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有下列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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