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院

稅務法院指的是審理裁判稅務案件的特別行政法院。如美國設有稅務法院,成立於1924年,原為政府的行政機構,是納稅人對國稅局作出的稅務行政決定,提出申訴的第一個機構。專門設立稅務法院裁決審判稅務案件,對於切實貫徹執行稅法,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徵收管理等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法院
  • 簡介:專門行使稅務訴訟案件審判權
  • 內容:美國行使稅務案件審判權
  • 設立:1924年
簡介,內容,

簡介

專門行使稅務訴訟案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主要任務是通過審判活動,協調稅務機關同納稅人之間的關係,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內容

美國行使稅務案件審判權的專門機構出現較早,於1924年設立稅務抗訴局,受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稅務糾紛案件,1942年改稱法院,1969年又改稱“美國聯邦稅務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體系中的專門法院。1980年以前,還設有美國聯邦關稅法院。稅務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當局干預。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決定不服,可以在繳稅前向稅務法院起訴,由該院作出裁決;如仍不服,可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起訴,由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德國設有財政法院專門審理有關徵稅、關稅等財政糾紛。
中國尚無專門審理稅務訴訟的單獨稅務法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或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納稅人在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後,可在規定的斯限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見稅務行政複議)。上級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納稅人如對答覆仍有異議,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直至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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