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構平行領導

稅務機構平行領導指地方稅務機構只接受同一級政府的領導,而不受上級、中央稅務機構領導。在實行聯邦制的國家,國家稅務局 (國稅局) 與地方 (州、地區) 稅務機構分設的情況下,州稅務局只受州政府領導,地區稅務局只受地區政府領導,州和地區稅務局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徵收管理屬於州和地方的稅收。

屬於州和地方稅的徵收管理,國稅局無權干預。其根本原因是因為實行了分稅制,以及主管中央稅的國家稅務機構與主管地方稅的地方稅務局分別設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