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案件移送書

稅務機關對構成犯罪的稅務案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移送交接文書。稅務案件移送書是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就違反稅法情嚴重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案件,向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移送交接手續的實施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案件移送書
  • 外文名:Tax cases transferred to book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適用條件:採取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適用條件,全文,1-5條,6-11條,

適用條件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稅務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全文

1-5條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編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 應納稅款和已扣、已收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 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 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外,移送司法機關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相應條款處罰;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相應條款處罰;(
3)納稅人向稅務人員行賄,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相應條款處罰;
(4)企業、事業單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外,移送司法機關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相應條款處罰;
(5)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外,移送司法機關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相應條款處罰。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照傷害罪、殺人罪移送司法機關從重處罰,並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相應條款規定處以罰金;

6-11條

(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移送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7)納稅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和實施細則,在規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9)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10)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詐欺罪的規定處罰;
(11)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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