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試行)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試行)於2001年11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1130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試行)
  • 實施日期:2001年11月21日
  • 管理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 性質:檔案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 執法資格認證,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執法能級認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章 認證考試,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稅務人員執法水平,保證稅收執法隊伍基本素質,調動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人員從事稅收執法活動,必須依照本辦法恨取得執法資格。未取得執法資格的稅務人員,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

第三條

稅務人員依照本辦法取得相應執法能級。
執法能級與獎金福利掛鈎,執法能級間的獎金福利應適當拉開檔次。
執法能級應作為聘任、提拔、選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稅務人員取得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連續五年不在稅收執法崗位工作的,其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需要重新認證。

第五條

省級稅務機關統一部署本轄區稅務人員的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
執法資格認證每年舉行一次,執法能級認證每二年舉行一次。省級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具體時限。

第六條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的具體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門辦理。

第七條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執法資格認證

第八條

執法資格認證採取執法資格考試的方式。

第九條

執法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級稅務機關頒發執法資格證書。

第十條

稅務人員因稅收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受記大過、降級、撤職行政處分的應當取消其執法資格。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依照本辦法或總局有關規定被取消的,一年後可以重新參加執法資格認證。但行政處分一年後未解除的,解除後才能重新參加執法資格認證。

第三章 執法能級認證

第十一條

執法能級分為三級執法能級一級;
執法能級二級;
執法能級三級;

第十二條

稅務人員申請執法能級一級認證,必須已取得執法能級二級、工作學習年限滿15年;申請執法能級二級,必須已取得執法能級三級、工作學習年限滿12年;申請執法能級三級認證,必須已取得稅收執法資格、工作學習年限滿9年。
首次執法能級認證,凡符合基本年限要求的稅務人員,可以自行選報相應執法能級。
本條所稱“工作學習年限”包括工齡和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大專以上或者高中畢業後就讀中專的學習年限。但學習年限按國家規定計算工齡的,不重複計算。

第十三條

執法能級認證採取執法能級考核與考試結合的方式進行。
能級認證考核占百分之四十,能級認證考試占百分之六十。

第十四條

執法能級認證考核由稅務人員所在稅務機關組織進行。考核應全面衡量申請人的政治條件、業務素質、工作實績及專業資歷。考核合格者,才可參加認證考試。

第十五條

通過認證考核、認證考試的申請人,由省級稅務機關授予其執法能級,並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稅務人員因稅收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受警告、記過處分的,其執法能級為執法能級一級或執法能級二級的,應下調一級;其執法能級為執法能級三級的,應取消執法能級。
稅務人員被取消執法資格的,應取消執法能級。
稅務人員執法能級被取消,二年後可重新參加執法能級認證,並可直接選報其取消前的執法能級,但應當先取得執法資格。

第十七條

評定為相應能級的人員數與申請人數應當保持適當比例。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四章 認證考試

第十八條

申請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的稅務人員,應當參加認證考試。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或者律師資格的,可以申請免予參加執法資格認證考試。

第十九條

認證考試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命題,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組織、統一制卷、統一考試時間、統一閱卷。

第二十條

認證考試內容包括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業務以及與稅收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認證考試分為執法資格考試,執法能級三級考試、執法能級二級考試、執法能級一級考試。
能過執法資格考試者,應當基本熟悉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基本的執法業務能力。
通過執法能力三級考試者,應當比較熟悉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基本的執法業務能力。
通過執法能力二級考試者,應當掌握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較好的執法業務能力。
通過執法能力一級考試者,應當熟練掌握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良好的執法業務能力。
通過執法能級一級考試和相關知識,具備良好的執法業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

執法資格考試應當嚴肅考試紀律,做好保密工作。
對違反考試紀律者應當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對違反考試規定的應試人員,應當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二十三條

省級稅務機關可以組織多種形式的認證培訓。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證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稅務機關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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