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還貸

稅前還貸是指對企業實現的利潤,允許先按規定歸還各種專項貸款,再計征所得稅的辦法。稅前還貸的辦法在初期確實起了促進企業技術更新的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優惠措施的作用已逐漸轉為弊多利少,稅前還貸辦法強烈地刺激了企業投資衝動,實質上形成了投資的“大鍋飯” ,不利於控制基建規模,並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為了照顧企業資金較為困難的實際情況,促進經濟發展,鼓勵投資和加速企業技術改造,本著還貸由國家和企業分擔,投資增加的收益也由雙方共同分享的原則,並對貸款及其歸還適當加以控制,中國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時規定,國營企業在歸還技措性項目借款和基建改擴建項目借款時,經財政部門批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之前,用該借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歸還。同時,為照顧集體企業的還貸能力,集體企業新借用的各種技措貸款,在繳納所得稅前允許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歸還貸款本息的60%。
在企業留用利潤不能滿足自我進行技術改造和正常所需資金的情況下,稅前還貸辦法對支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投資體制和貸款項目範圍失控,基建投資急劇膨脹,貸款和還款數額猛增,國家財政收入受到了直接影響。同時,這種辦法對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的完善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而,1994年稅制改革後,這一辦法已徹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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