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利合一

稅利合一也稱“以利代稅。”指取消對我國國營企業徵稅,把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稅收與上繳利潤合併在一起,用利潤上繳一種形式上繳企業純收入的辦法。1959年,在“非稅論”思想影響下,認為在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基本完成以後,過去在稅收上常考慮的公私關係已不再存在。國營企業稅收和利潤分別徵收和提交的辦法已無必要。主張實行稅利合一,進一步簡化企業向國家的交納手續。

為此,財政部決定:在武漢、寶雞、石家莊、南京、成都、開封、錦州七個城市進行稅利合一的試點。其辦法是,把國營企業原來交納的工商統一稅,地方各稅和工商稅附加,同他們原來應當上交的利潤合併在一起,由企業按照規定的期限統一交納,定名為“企業上繳收入”,原來國營企業的各種稅收和利潤,即不再分別交納。試點結果表明存在很多問題: (1)物價方面,出現企業自行降價提價、產品不好作價以及工商爭利等問題。(2) 經濟核算方面,出現掩蓋矛盾,放鬆管理、亂列開支、亂攤成本等問題。(3) 財政收入方面,出現編制交款計畫偏低,拖欠嚴重,留成增加等問題。因此不久就停止了試點工作,恢復了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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