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指令性生產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6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原〔2012〕285號印發《稀土指令性生產計畫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1條,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2012 年6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稀土指令性生產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re mandatory production plan management
  •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文時間: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 實行時間: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稀土指令性生產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285號
有關省、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稀土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規範稀土生產經營活動,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的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指令性生產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到的相關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內容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稀土戰略資源,規範稀土生產經營活動,保護環境,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國務院關於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通知》(國發[1991]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稀土礦產品和冶煉分離產品生產,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稀土礦產品,是指從混合稀土礦、氟碳鈰礦、南方離子型稀土礦等稀土原礦經採選後獲得的精礦及其他稀土礦產品(含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物)。
本辦法所稱稀土冶煉分離產品,是指稀土礦產品經冶煉分離後生成的稀土氧化物、鹽類和其他化合物等(含富集物)。
第三條 稀土指令性生產計畫(以下簡稱計畫)管理的稀土產品,包括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生產、銷售的稀土礦產品和冶煉分離產品,以及利用國外進口的稀土礦產品和從稀土廢舊物品中提取生產的稀土產品。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和本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稀土開採、生產和出口計畫,報國務院批准後,牽頭做好指令性生產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計畫的編制、下達、監督和管理工作。
有關省、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企業計畫申請的受理、初審、上報、下達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央企業負責所屬企業計畫申請的受理、初審、上報、下達和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屬地行政區工業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六條 稀土礦產品生產企業申請計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
(二)取得採礦許可證;
(三)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檔案,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且列入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公告;
(四)取得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申請計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
(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檔案,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且列入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公告;
(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達到相應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企業申請計畫應填寫《稀土指令性生產計畫指標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
第九條 地方企業應於每年9月10日前向省級工業主管部門上報下一年度計畫申請書。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後,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資質條件及相關計畫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並將相關材料於每年10月1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於每年10月1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下一年度計畫申請書,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總量計畫及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審查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上報的申請書,確定有關省(自治區)和中央企業計畫,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於本年12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6月10日前分兩批下達計畫。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根據國家下達的計畫,於20天內將計畫分解落實到具體企業,並將計畫分解落實情況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計畫管理產品生產和銷售台賬,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情況。
第十四條 地方企業應於每月5日(節假日順延)前向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上月計畫執行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匯總企業情況後,應於每月10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條 企業未獲得計畫指標,不得從事稀土礦產品和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的生產。
第十六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無計畫生產企業的清理,堅決依法關閉違法違規企業,禁止無計畫企業從事稀土生產,並配合國土、環保、工商、稅務、安監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對超計畫生產的企業,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計畫管理產品的生產,並對企業進行警告,核減下年度計畫。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對計畫管理、監督、檢查不力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超計畫生產的省(自治區)和中央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超計畫的產量核減該省(自治區)和中央企業下年度計畫。
第十八條 負責計畫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有關省(自治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2012 年6月13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稀土指令性生產計畫指標申請書
2.稀土企業計畫執行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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