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管轄

移交管轄亦稱“移送管轄”。審計機關將有關審計案件或審計項目,移交給有管轄權的審計機關審理。

其移送的根據和標準是: (1)於受理後認為不屬於本地區或本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應當按照審計管轄職權的劃分移送給其主管審計機關審理;(2)經過審理髮現本審計機關不便於審理或者應予迴避,而移送給更便於審理的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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