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在社會組織兼職管理辦法》和《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審批辦法》的通知
晉退役軍人規〔2023〕4號
各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省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現將《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在社會組織兼職管理辦法》和《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3年10月11日
辦法全文
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審批工作,根據民政部等7部門《關於軍隊幹部退休安置中幾個問題的通知》(〔1993〕政聯字第6號)、民政部等5部門《關於給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軍人發放護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政乾〔2013〕14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退休幹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休幹部(以下簡稱軍休幹部)。軍休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軍休機構)是指承擔具體服務管理軍休幹部職能的單位。
第三條 軍休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享受護理費:
(一)因戰、因公被評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
(二)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
(三)因患精神病退休的。
第四條 軍休幹部享受護理費按照個人申請、機構申報、縣級審核、市級審批、省級備案的程式辦理。
第五條 個人申請。軍休幹部申請享受護理費,由本人或者親屬、監護人到軍休幹部所在的軍休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沒有軍休機構的,向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應同時提供《殘疾軍人證》和評殘檔案等相關材料;屬於第三條第二款的,應同時提供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等相關材料;屬於第三條第三款的,應同時提供《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 機構申報。軍休機構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派員組成走訪小組,實地走訪核查病情,形成走訪記錄,提請本單位辦公會議研究。對經審查具備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應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填寫《軍隊退休幹部因病因殘申請護理費審批表》或《精神病退休軍人護理費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一式3份),連同個人申請、殘疾證件、診斷證明、住院病例、《軍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或《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鑑定表》、走訪記錄、辦公會議紀要、公示情況等有關材料報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
第七條 縣級審核。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接到軍休機構報送的護理費申報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材料不全的,應通知軍休機構補充材料。對有疑問的,應安排軍休機構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應在《軍隊退休幹部因病因殘申請護理費審批表》或《精神病退休軍人護理費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蓋章,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
沒有軍休機構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接到軍休幹部本人或者親屬、監護人書面申請後,應參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履行相關程式後,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
第八條 市級審批。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接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報送的軍休幹部護理費申報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有疑問的,應安排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審批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省級備案。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於每年11月底前將當年護理費審批情況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第十條 市直屬軍休機構受理軍休幹部護理費申請後,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審批。省軍休所受理軍休幹部護理費申請後,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軍休機構應從批准當月起,按照規定標準向申請人發放護理費,所需經費從中央財政下撥的軍休人員經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做好軍休幹部護理費審批材料的歸檔工作。其中,《軍隊退休幹部因病、因殘申請護理費審批表》或《精神病退休軍人護理費審批表》由軍休幹部所在軍休機構保存1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保存1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1份。
第十三條 護理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軍休機構每半年對享受護理費的軍休幹部進行入戶覆核一次,對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按照護理費審批程式逐級上報,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批准後下個月起停止發放護理費。省軍休所停發軍休幹部護理費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批准。
第十四條 軍休幹部去世後,應從去世的下個月起停止發放護理費。
第十五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護理費審批政策規定和辦理程式,在護理費申請、審批中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謀取私利等行為,由其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軍(警)士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