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的產權理論

科斯產權理論的形成與發展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在30年代對正統個體經濟學進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場機制運行中存在摩擦,克服這種摩擦的關鍵在於制度創新,這一階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1937年發表於倫敦經濟學院學報《經濟學家》上的著名論文《企業的性質》

第二個階段是在上世紀50年代末至60年代中期,科斯正面論述了產權的經濟作用,指出產權的經濟功能在於克服外在性,降低社會成本,從而在制度上保證資源配置的有效性。這一階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 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斯的產權理論 
  • 外文名:Coase's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現代產權理論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被西方經濟學家認為是產權理論的創始人,他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經濟運行過程本身(這是正統個體經濟學所研究的核心問題),而是經濟運行背後的財產權利結構,即運行的制度基礎。他的產權理論發端於對制度涵義的界定,通過對產權的定義,對由此產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論述,從法律和經濟的雙重角度闡明了產權理論的基本內涵.以馬克思對產權的定義為指導,全面深刻地從正反兩個方面分析研究科斯產權理論(主要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實質和特點。
沒有產權的社會是一個效率絕對低下、資源配置絕對無效的社會。能夠保證經濟高效率的產權應該具有以下的特徵:
(1)明確性,即它是一個包括財產所有者的各種權利及對限制和破壞這些權利時的處罰的完整體系;
(2)專有性,它使因一種行為而產生的所有報酬和損失都可以直接與有權採取這一行動的人相聯繫;
(3)可轉讓性,這些權利可以被引到最有價值的用途上去;
(4)可操作性。
清晰的產權同樣可以很好的解決外部不經濟(指某項活動使得社會成本高於個體成本的情形,即某項事務或活動對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行為人並未因此而付出任何補償)。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科斯提出的“確定產權法”認為在協定成本較小的情況下,無論最初的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因而在解決外部侵害問題時可以採用市場交易形式。科斯產權理論的核心是:一切經濟交往活動的前提是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人們之間行使一定行為的權力。因此,經濟分析的首要任務界定產權,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做什麼,然後通過權利的交易達到社會總產品的最大化。
因此完善產權制度,對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和協調與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具有重大的作用。市場經濟需要完善水資源產權,在保證國家對水資源巨觀調控、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應儘可能擴大產權的流轉範圍,因此建立產權交易市場是產權制度的客觀要求,產權交易的結果最終將引導水資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區或部門,流向能為社會創造更多財富的用戶。
對正統個體經濟學和標準福利經濟學的這種基本觀點,西方部分學者很早就開始了批判性考察,現代產權理論就是在這種批判性考察中形成的。從上世紀30年代以來的半個多世紀,現代西方產權理論的全部思考和研究是沿著下述思路展開的:即指出資本主義市場機制並非如標準福利經濟學和傳統個體經濟學所描述的完美,實際的市場運行是有缺陷的,這一缺陷集中表現在外在性上。而外在性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產權界限含混,由此建成交易過程存在摩擦和障礙,這種摩擦和障礙又會嚴重影響企業行為企業資源配置的結果。因此,考察市場行為者的利潤最大化行為時,必須把產權列入考察範圍,而不能簡單地作為既定前提排除在分析視野之外。對由於產權不清晰導致的市場缺陷的研究主要歸功於科斯(R.Coase)與威廉姆森(O.Williamson)、G.斯蒂格勒(G.Stigler)、G.布坎南(G.Buchanan)、C.舒爾茨(C.Sehultze)和張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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