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9〕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5月22日
檔案全文
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現就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定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把握科技工作規律和特點,立足我國實際,借鑑國際經驗,堅持問題導向,抓緊形成完整規範、分工合理、高效協同的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加快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
(二)基本原則。
——科學釐清政府與市場邊界。進一步明晰政府與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功能定位,科學合理確定政府科技投入的邊界和方式,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推進科技創新的強大合力。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引導激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
——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權責。在完善中央決策、地方執行的機制基礎上,明確中央在財政事權確認和劃分上的決定權。根據科技事項公共性層次、科技成果受益範圍等屬性,科學合理劃分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側重支持全局性、基礎性、長遠性工作,以及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組織實施的重大科技任務。同時進一步發揮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地方財政側重支持技術開發和轉化套用,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
——統籌推進當前與長遠改革。著眼長遠,堅持總體設計,全面系統梳理科技領域各類事項,加強機構、人才、裝置、項目和資金的統籌協調,加強與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的協調聯動,進一步最佳化科技創新發展的財政體制和政策環境。同時,立足當前,分類推進改革,在保持科技領域現行財政政策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改革條件相對成熟的事項進行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並根據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進展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點,將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科技研發、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等方面。
(一)科技研發。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用於支持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等方面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1.基礎研究。
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充分發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支持源頭創新的重要作用,加強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地方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要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其中:聚焦國家發展戰略目標和整體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的事項,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地方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根據相關規劃等自主設立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2.套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
對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產業化目標、發揮舉國體制優勢、在設定時限內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的事項,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通過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予以支持。
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農業、能源資源、生態環境、健康等領域中需要長期演進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重大科學問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發,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通過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等予以支持。
地方財政根據相關科研任務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同時,地方根據相關規劃等自主設立的套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方面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
對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的補助,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對圍繞國家目標,根據科學前沿發展、國家戰略需求以及產業創新發展需要建設的國家實驗室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財政負擔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地方財政根據相關建設發展規劃等,結合本地區實際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同時,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自主建設的科技創新基地,財政負擔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對圍繞建設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根據相關規劃等統一組織實施的科技人才專項,分別確認為中央或地方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其中:中央實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進、培養支持的人才專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按相關規劃等自主實施的科技人才引進、培養支持等人才專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對通過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其中:中央財政主要通過發揮相關國家級基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促進關係國計民生和產業發展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地方財政主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通過自主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支持區域重點產業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五)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對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財政負擔資金,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對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財政負擔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自主開展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財政負擔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六)科學技術普及。
對國家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民科學素質等工作的保障,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對中央層面開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對地方層面開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地方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七)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按照隸屬關係分別確認為中央或地方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其中:對中央級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級科研機構承擔地方政府委託任務,由地方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對地方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八)科技領域的其他未列事項。
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有關事項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按照外交領域改革方案執行。中央基本建設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於中央財政事權或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科技管理與服務,高校、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和經費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對圍繞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系建設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開展的研究,以及推動國家高端智庫建設等事項,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充分發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的作用;根據研究任務部署和地方實際,鼓勵地方財政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地方結合本地區實際,根據相關規劃等自主設立社會科學研究方面的專項(基金等),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中央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參照中央與地方劃分原則執行;財政支持政策原則上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並適當考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特殊因素。
三、配套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增強各級財力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始終堅持把科技作為支出重點領域,按照本方案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做好預算安排,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只增不減,中央財政繼續通過轉移支付加大對各地科技事業支持力度。加大基礎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支持力度,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投入機制,推動科學研究、人才培養與基地建設全面發展。
(三)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緊密結合科技工作特點,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領域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著力提高財政科技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強績效管理監督問責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領域預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實施效果。
(四)協同深化相關改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科技計畫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更加強化科技與經濟社會緊密結合。按照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斷深化科研經費管理改革,讓經費更好地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五)推進省以下相關改革。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參照本方案要求,結合省以下財政體制、科技事業發展情況等實際,合理劃分科技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形成聚焦重點配置科技資源、集成攻關的體制機制。要進一步聚焦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推動區域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整體提升。
(六)抓緊修訂完善制度。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有關要求,在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抓緊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今後在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時,要推動將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本規範予以體現,加強法治化、規範化建設。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方案》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定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把握科技工作規律和特點,立足我國實際,借鑑國際經驗,堅持問題導向,抓緊形成完整規範、分工合理、高效協同的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加快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
《方案》提出,要科學合理確定政府科技投入的邊界和方式,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要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權責,中央財政側重支持全局性、基礎性、長遠性工作,進一步發揮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作用。地方財政側重支持技術開發和轉化套用,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要加強機構、人才、裝置、項目和資金的統籌協調,加強與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的協調聯動,統籌當前和長遠,分類推進改革。
《方案》明確,從科技研發、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等方面劃分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改革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改革條件相對成熟的事項進行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並根據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進展等情況適時調整。
《方案》強調,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推進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加快建設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領域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協同深化科技計畫管理等相關改革,合理劃分科技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抓緊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