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支持高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14〕11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等部門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5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對科技型小微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的支持,最佳化小微企業創新環境,省科技廳決定開展組織小微企業加入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平台(以下簡稱儀器設備網)、共享使用儀器設備工作。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支持高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14〕11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對科技型小微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的支持,現就小微企業共享科學儀器設備,制定如下扶持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扶持、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為參與創新創業的小微企業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的科學儀器設備進行檢測、試驗、分析等活動給予經費補助。
第三條 按照《意見》中確定標準,省對“西部經濟隆起帶” 按30%、其他地區按20%的比例,給予使用科學儀器設備的小微企業使用費用補助,且同一企業年度內所獲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補助資金通過“創新券”的形式兌現。
第四條 依託“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以下簡稱儀器設備網)建立儀器設備共享網上平台,發布全省範圍內儀器設備資源供需信息,通過網上辦理預約,簡化程式,提高服務小微企業的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五條 山東省科學器材供應服務站(以下簡稱管理方)受省科技廳委託,負責儀器設備共享平台的建設、管理及運行維護,為小微企業和儀器設備擁有單位提供保障服務。
第六條 凡符合《意見》所確定條件的小微企業,承諾遵守相關誠信條約,經企業註冊地省級以上高新區小微企業服務機構推薦,管理方核准後,網上註冊成為用戶會員。
第七條 擁有政府財政資金購置的科學儀器設備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企業,須按要求註冊成為供給方會員。鼓勵其他擁有儀器設備的單位加入,註冊供給方會員。
第八條 供給方會員須按要求在儀器設備網上準確發布包括儀器設備名稱、型號、功能、服務時間、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技術操作員等信息及相關服務條約,自覺接受管理方的監督檢查,確保服務質量。
所提供儀器設備沒有確定收費標準的,由供給方會員提出使用收費參照標準,經與管理方商洽同意後執行。
第九條 用戶會員通過儀器設備網預約儀器設備使用,經供給方會員同意後,提供送檢樣本。雙方按照達成的協定,供給方會員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用戶會員要求提供測試結果,用戶會員在收到測試結果後須及時將應繳費用(不含創新券補助部分)劃轉至供給方會員。
第十條 供給方會員和用戶會員在完成測試並結清費用後,同時通過儀器設備網向管理方提供儀器使用費結算情況,用戶會員還需上傳發票複印件,作為管理方統計補助金額、監督服務工作的依據。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年度內分兩次下達補助資金計畫,確保資金及時到達供給方會員單位。
第十二條 用戶會員對供給方會員服務進行網上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考核供給方會員業績的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 管理方負責組織考核供給方會員實施儀器設備共享實績,重點考核儀器使用效率、共享成效和服務質量等。對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會員予以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用於供給方會員單位儀器設備升級改造、技術項目研發、維修維護及操作、管理人員的人工經費支出等,不得用於與儀器設備共享無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管理方負責通過省科技廳網站、儀器設備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儀器設備共享考核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用戶會員、供給方會員及管理方的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重點核實共享服務相關原始記錄、儀器設備運行情況和財務賬目等,建立三方信用檔案。不良信用記錄將影響其科技計畫項目、科技獎勵申報。
第十六條 對在共享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及獎勵資金、不按規定使用補助及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的會員,將給予以下處理:
1.追回補助和獎勵資金,並記入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2.取消享受儀器設備共享補助及獎勵的優惠政策資格。
第十七條 鼓勵各市科技部門、省級以上高新區設立扶持本地區小微企業共享科學儀器設備的補助資金,積極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支持。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15日。
而針對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供給方會員,省科技廳將設立專項資金進行獎勵扶持,用於儀器設備的升級改造、技術項目研發、維修維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