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招軍隊罪

私招軍隊罪,是指未受允準,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人。(2)本罪的行為是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行為人只要有三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3)本罪之行為以未受允準為違法性的基礎。

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人。(2)本罪的行為是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行為人只要有三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3)本罪之行為以未受允準為違法性的基礎。如果巳受有關機關的允準,而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則不構成本罪。(4)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出於故意。本罪不能由過失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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