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逃離部隊罪指的是現役軍人違反兵役法規,在服役期間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違反軍人職責罪。本罪主要特徵:(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2)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我國兵役法規定的公民應當依法服兵役的義務而私自逃離部隊。逃離部隊時有攜帶武器、駕駛車船、組織他人共同逃離等行為的,為情節嚴重。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指用語言、文字,如面談、發表演說、寄送宣傳材料、散發標語傳單,鼓動正在服役的軍人不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部隊,或者雖經批准而逾期不歸。煽動,是指採用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對軍人進行鼓動、唆使、挑撥、勸說、請求、宣傳、利誘、意圖使其按自己的意圖去實施所煽動的行為。既可以是口頭的。如當面勸說、電話鼓動或者進行演講、報告、呼喊口號,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軍事、自然災害謠言等,又可以是書面的,如利用書信、電報、電傳甚或是書寫、印刷、張貼、散發傳單、刊物、書畫、大小字報等,還可以是其他諸如電視、錄像、投影、電影、影碟、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