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註冊業務辦法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範圍,該法第10章對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管理人登記、基金託管、募集方式、基金契約、基金備案、信息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轉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等作了原則規定。該法第32條還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範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根據法律的授權以及當前資產管理行業的格局,我會應當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細化相關制度安排,具體落實法律規定。為此,我會起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辦法》),以規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募基金公司註冊業務辦法
  • 依據:新基金法
  • 類型:私募基金
  • 國家:中國
起草說明,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基金定義,基金介紹,私募募資,私募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概述,私募股權基金模式,

起草說明

起草背景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範圍,該法第10章對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管理人登記、基金託管、募集方式、基金契約、基金備案、信息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轉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等作了原則規定。該法第32條還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範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根據法律的授權以及當前資產管理行業的格局,我會應當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細化相關制度安排,具體落實法律規定。為此,我會起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辦法》),以規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指導思想

考慮到私募基金運作形式靈活、投資者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及風險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眾發行,外部風險相對較小等特點,對其進行監管應當明顯區別於對公募基金的監管。因此,《暫行辦法》始終貫穿了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的作用、實施適度行政監管的指導思想,主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準、基金宣傳推介、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等法律明確要求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和細化。此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行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作了規定。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不設準入門檻,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情況、基金契約約定自主安排。目前階段,立法的目的是將大部分現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納入監管,明確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況,同時以不改變現有私募基金行業運營現狀、不增加其監管成本為原則,主要通過行業自律以及事後檢查、處罰等手段進行監管。

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7章,38條,分為總則、基金管理人登記、合格投資者、業務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部分。
(一)調整範圍
根據新基金法的立法精神,各類私募基金均納入了調整範圍,但對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則按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規範。因此,按照新基金法第95條第2款規定,《暫行辦法》將目前尚未納入監管的、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我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範圍。此外,按照新基金法第154條的規定,《暫行辦法》將社會上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類基金”也納入了調整範圍。但《暫行辦法》不調整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託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從事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此外,因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從事的資產管理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已有相應法規規範,因此也暫不適用《暫行辦法》的規定。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規範,包括200人的人數限制、募集方式等可由各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另行制定。
(二)基金管理人登記
經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溝通,為將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納入自律管理的範圍,在管理規模方面《暫行辦法》設定了較低的門檻,即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此外,為防止個別不良機構通過登記進行增信,從事損害投資人利益的活動,初期階段擬在實繳資本、不良記錄等方面提出要求,即只允許實繳資本在1000萬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的機構進行登記。因私募機構的管理能力和規範運作水平很大程度取決於其核心人員的素質,《暫行辦法》還要求申請登記的機構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基金業協會根據其制定的規則具體辦理登記手續,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交易所申請開立基金相關賬戶。
(三)合格投資者
新基金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既要達到規定的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具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又要認購一定限額以上的基金份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需要由我會規定。香港、台灣、新加坡和美國的法規均對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在資產和收入水平等方面有所界定,《暫行辦法》參考了以上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並根據目前業界的實際情況確定了合格投資者標準: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此外,考慮到其他金融產品投資私募基金的需要,《暫行辦法》將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並管理的投資產品視為合格投資者。對於私募產品的最低認購限額,考慮到業內現狀,《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和宣傳推介
關於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暫行辦法》根據新基金法的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使用報刊、電台、電視台、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基金。
在銷售推介環節,《暫行辦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投資者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以虛假、片面、誤導、誇大等方式宣傳推介基金。
(五)基金契約、基金託管和信息提供
新基金法對私募基金契約必備條款進行了詳細列舉,對託管和信息提供僅要求根據基金契約約定執行。《暫行辦法》重申了新基金法的規定,沒有強制要求私募基金進行託管,但如果基金財產進行託管,應當選擇符合新基金法規定的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在信息提供方面,《暫行辦法》要求管理人和託管人提供基金淨值、收益分配、投資團隊等對投資者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並不得隱瞞和提供虛假信息。
(六)對從業人員的要求
新基金法對基金從業人員沒有區分公募和私募,均要求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下一步擬由基金業協會對該從業資格進行具體認定。考慮到法律已放開對公募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的限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等管理制度,並報監管機構備案。為防範利益衝突、避免監管套利,《暫行辦法》也要求私募管理人建立相關制度,要求私募基金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衝突的活動。
(七)監督管理
《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的禁止性行為進行了規範,原則性要求管理人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機制,規範業務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經營風險等。為便於了解掌握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暫行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期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基金產品等有關信息。中國證監會有權自行或者授權派出機構、基金業協會依法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等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了責令改正、暫停辦理業務、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八)與基金業協會的信息共享
根據新基金法的規定,《暫行辦法》要求,對單只規模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超過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業協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的有關情況,建立與中國證監會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九)法律責任
《暫行辦法》僅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對於新基金法中已明確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再重複規定,對於存在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新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基金定義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私募是相對公募來講的。當前我們國家的基金都是通過公開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過公開發行,而是在私下裡對特定對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金介紹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對於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證券發行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
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是指一種針對少數投資者而私下(非公開)地募集資金並成立運作的投資基金,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契約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私募募資

私募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工具,因此基金運營的第一步自然是邀請有實力的機構投資者或者富有個人參與到基金中,為基金投資。對基金而言,這一過程就是募資。在這一過程中,投資者通過簽訂協定投入款項,即為“有限合伙人”;而基金的運營者或者管理者即為“普通合伙人”。

私募投資

私募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稱之為證券投資私募基金;投資於各類產業的稱之為產業私募基金;投資於企業權益的稱之為風險私募基金。
證券投資私募基金:這是以投資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基金。這類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設計投資策略,發起設立為開放式私募基金,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要求結合市場的發展態勢適時調整投資組合和轉換投資理念,投資者可按基金淨值贖回。它的優點是: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要求量體裁衣,資金較為集中,投資管理過程簡單,能夠大量採用財務槓桿和各種形式進行投資,收益率比較高等。
產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以投資產業為主。由於基金管理者對某些特定行業如信息產業、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廣泛的人脈關係,他可以有限合夥制形式發起設立產業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徵性支出少量資金,絕大部分由募集而來。管理人在獲得較大投資收益的同時,亦需承擔無限責任。這類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閉期,期滿時一次性結算。
風險私募基金:它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處於創業期、成長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權益,以分享它們高速成長帶來的高收益。特點是投資回收周期長、高收益、高風險。

私募股權基金概述

基金(fund),作為一種專家管理的集合投資制度,在國外,從不同視角分類,有幾十種的基金稱謂,如按組織形式劃分,有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設立方式劃分,有封閉型基金、開放型基金;按投資對象劃分,有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權基金、房地產基金等等。“私募基金”來自英文“private equity”。
在中國近日,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契約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

私募股權基金模式

模式一: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目前的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模式二: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畫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目前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係、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模式三: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各合伙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伙人進行徵稅,避免了雙重徵稅。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是目前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目前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目前《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定,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模式五:“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畫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畫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檔案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畫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畫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目前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畫。
模式六: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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