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福鼎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鼎委發〔2015〕1號),設立福鼎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福鼎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鼎委發〔2015〕1號),設立福鼎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承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局。
(二)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有關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劃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承接寧德市衛計委下放的審批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衛生、計畫生育和中醫藥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促進衛生、計畫生育和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具體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按規定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擬訂和指導落實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監管措施和飲用水衛生監督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四)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發展規劃和措施;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依法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級診療模式。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組織實施全市醫療機構準入和評審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依法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指導平安醫院建設。
(六)負責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監管體制綜合改革;負責組織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健全網路化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運行機制;負責推進所監管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公立醫院國有資產監管,指導所監管的公立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藥物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藥物採購和使用等具體管理辦法;依法建立完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八)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完善中醫藥事業發展政策和機制,健全中醫藥服務和管理體系,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擬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六位一體”全面發展。
(九)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
(十)推動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計畫生育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並推動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一)擬訂並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推動各地建立流動人口醫療衛生、公共衛生、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的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培養制度,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組織實施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促進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
(十三)監督檢查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落實,加強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建設,組織查處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統計、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統籌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對口支援工作。
(十五)負責市級以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市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管理衛生、計畫生育行業群團組織的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內設11個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承擔機關文秘、後勤保障、政務公開、政務信息、電子政務、效能建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各類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工作;負責提案、議案相關工作。
(二)監察室
負責督促檢查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及個人在遵守或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規章情況;受理違反政紀行為的控告和檢舉,並調查處理;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或行政覆核決定、監察決定的申訴;協助抓好廉政勤政、機關效能工作。
承辦本單位和市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計畫財務股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統計審計工作;承擔衛生計生項目建設管理;指導和監督相關專項資金的使用;統籌協調衛計系統對口支援工作。
(四)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信息;負責市級以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指導公立醫院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和監督醫療糾紛和重大醫療事故的處理;組織指導衛計系統綜治維穩、信訪、平安建設和安全生產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與綜合監督股(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按規定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指導城鄉開展除“四害”和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衛計系統綜合監督工作;負責職業病防治情況統計和調查分析;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涉水產品、消毒產品、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無證行醫、非法采供血和違法生育等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風險監測及評估;負責跨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案件辦理的協調工作;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的協調工作。
(六)醫政與中醫股
制定全市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組織實施醫療機構準入和評審評價工作;根據藥典和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合理用藥;負責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服務規範以及醫師資格考試工作。負責中醫藥相關工作。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服務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規劃,建設基層衛生服務體系;指導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完善鄉村醫生管理制度;組織並監督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層醫療服務;完善分級診療模式。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指導全市婚檢、孕前優生檢查工作;宣傳母嬰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八)政策法規股(審批股)
擬訂和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政策措施;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舉報和投訴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視窗的管理工作。
(九)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與服務管理股
指導和督促基層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參與擬定和落實人口發展規劃,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指導各地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計畫生育審核把關;承擔市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承擔計畫生育計畫統計和形勢分析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推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檢查指導各地建立流動人口衛生、計畫生育信息網路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股
擬訂並監督落實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督促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落實有利於計畫生育工作的優惠政策;協調計生優惠政策的落實。
(十一)宣傳與科教股
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生科技發展措施,負責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負責科研基地建設和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指導全科醫生、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培訓;指導衛生和計生的技術推廣和科研成果評價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承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下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

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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