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是一家政府監督機構。
基本信息
職能調整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市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2.將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劃轉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預警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等職責,劃轉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轉到市發展和改革局。
(四)增加的職責。
根據省府辦公廳粵府辦〔2013〕42號和江門市有關檔案精神增加的職責: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2.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3.公共場所、擴建衛生許可。
4.縣、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5.加強醫療機構衛生監督工作。
6.加強放射衛生監管工作。
7.加強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
主要職責
(二)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組織實施免疫規劃工作。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報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
(三)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的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四)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並監督實施;負責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組織協調全市無償獻血工作;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五)負責組織實施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醫療保障、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組織指導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七)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我市生育管理措施;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流入地、流出地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互聯互通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八)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指導所屬醫療衛生機構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九)負責組織擬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工作和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十)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十一)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市人民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