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大臣

福建船政大臣,官名。簡稱“船政大臣”。同治五年(1866)欽命在籍原江西巡撫沈葆楨為船政大臣,主持福建船政局,準其專摺奏事。

下設提調,掌局務;洋員正副監督,掌工程技術。其後洋員被裁撤,不久又復設。局下有辦公、廣儲等八所及鍋爐、輪機、舢板、魚雷等十四廠,文案、船塢、官醫等六處。另有製造學堂、駕駛學堂、繪事院、藝圃、健丁營等。自光緒十六年(1890) 起, 福建船政大臣一職一般由閩浙總督或福州將軍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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