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街道設立標準(試行)

經福建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街道設立標準(試行)》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街道設立標準(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6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民政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規範本省街道的設立,穩步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統籌和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積極推進精準精細化的城市管理,促進本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4號)和《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民政部令第6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此標準。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促進基層治理現代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行政資源最佳化配置。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尊重城市發展規律,順應行政區劃設立規律,立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和規模結構。
  二、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集約高效。體現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要求,促進城鎮常住人口適度集聚。堅持高質量發展,突出人口指標在街道設立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城鎮人口增長與公共服務水平提升相協調。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慮沿海和山區區域差異,因地制宜設立不同的標準值。根據人口狀況和城鎮化水平,著眼於最佳化城鎮體系和發展格局的需要,最佳化街道布局。
  (三)城鄉融合,區域協調。充分考慮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需要,按照城鄉融合發展的新要求,對擬設街道人口和城鎮建設基礎進行綜合考量。
  (四)規模適度,便於管理。便於服務人民民眾,確保面積適中、人口適度、連片成塊、界線分明,便於管理。
  三、基本指標
  (一)人口和面積
  1.人口。沿海、山區擬設街道域內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4萬人、2.5萬人。沿海、山區擬設街道的街道辦事處駐地集鎮(或城區)常住人口(含新型農村社區人口)占域內常住人口的比重一般不低於35%、25%;
  2.面積。沿海、山區擬設街道轄域面積分別不低於4平方公里、6平方公里。
  (二)規劃情況
  擬設街道應有部分轄域位於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所確定的城市(新城)開發邊界範圍內。
  (三)經濟狀況
  1.擬設街道上一年度經濟總體狀況在所在地所轄鎮中靠前;
  2.沿海、山區擬設街道從事第二、三產業人口占域內就業總人口的比重分別不低於60%、50%。
  (四)集鎮(城區)建設
  1.沿海、山區擬設街道辦事處駐地集鎮(城區)建成區面積分別不低於2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設街道辦事處駐地應具備集鎮(城區)建設基礎條件;
  2.擬設街道集鎮(城區)道路硬化率100%,公共供水普及率100%,有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收集中轉設施,污水垃圾得到有效處理;
  3.至少有1個農貿市場、1條商業街。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設街道辦事處駐地(城區)應具備後續建設農貿市場和商業街的條件;
  4.地名標誌設定覆蓋率100%,村(居)、街、路、巷、樓院、門戶等各類地名標誌設定齊全。
  (五)域內設施
  擬設街道域內具備好的交通區位條件,交通基礎設施比較發達;電力、通信、廣播電視設施完備;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有符合國家要求的衛生院等醫療機構、幼稚園和國小,文體、養老、福利等設施較完善。
  四、設立街道類別
  (一)撤鎮設街道。綜合考慮常住人口規模和行政管轄面積,新設街道可以因地制宜採取不同形式。一部分城鎮化水平較高、與城市建成區鄰近的建制鎮,可以整體改為街道。經濟發達鎮、示範鎮、重點鎮、綜合改革試點鎮撤鎮設街道應從嚴控制,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二)從鎮析置街道。如果建制鎮面積較大,可考慮從鎮域中析置部分城鎮化水平較高的地區為街道,其餘地域仍保留為建制鎮的管理體制,但析置後的街道和建制鎮都必須符合設立標準。從經濟發達鎮、示範鎮、重點鎮、綜合改革試點鎮析置街道應從嚴控制,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三)從街道析置街道。實施街道析置的,沿海街道面積應超過1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規模超過10萬人,只有一項超過的不予析置。山區街道面積應超過1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規模超過8萬人,只有一項超過的不予析置。街道析置應加強各部門的統籌協調,從嚴控制,確保析置後的相關街道常住人口和面積基本均衡。析置街道後,相關街道應有面積合適的辦公場所。
  (四)並置街道。支持街道管轄幅度的最佳化整合,鼓勵面積小、常住人口少的街道並置。
  五、可適當放寬設街道條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設立、撤併街道時,人口、經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指標要求中的定量指標應不低於標準值的80%:
  (一)納入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完備,公共服務設施齊全,與中心城區實現空間融合的鄉鎮;
  (二)在生態環境方面承擔市縣水源地或規劃生態屏障功能的鄉鎮;
  (三)承擔全省或市域內重大城市工程項目、重要交通樞紐及其他城市承載功能的鎮。
  六、其他說明
  (一)本標準所表述的“沿海”“山區”以《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界定的“東部沿海”“西部山區”為依據。
  (二)本標準將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本標準所涉及指標除註明以外,均為現狀指標。
  (四)本標準由福建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2017年11月,國務院頒布《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4號,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為貫徹落實《條例》和《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民政部令第65號)以及民政部區劃調整有關政策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出台《福建省建制鎮設立標準(試行)》《福建省街道設立標準(試行)》(以下統一簡稱為《標準(試行)》)。
  二、目標任務
  科學制定建制鎮、街道設立標準,為我省基層政區的設定、調整提供規範和依據,穩妥審慎推進行政區劃調整事項,不斷最佳化全省行政區劃設定和城鎮空間與功能布局,推動城市區域實行扁平化管理和培育發展中小城鎮,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融合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三、起草過程
  福建省民政廳收集分析了全省鄉鎮(街道)數據,研究確定建制鎮、街道設立的重要指標。在此基礎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中科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開展指標論證、標準制定等工作。初稿完成後,通過函商、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徵求和吸納福建省直有關部門,市、縣(區)民政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形成了《標準(試行)》,提請福建省政府審定。經福建省政府研究,同意由福建省民政廳發文試行,並及時總結經驗,適時出台正式標準。
  四、主要內容
  《標準(試行)》主要包括總體要求、基本原則、設立指標、設立類別、可適當放寬條件情形和其他說明等。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尊重城市發展規律,順應城鎮化發展規律和行政區劃設立規律,符合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穩妥有序推進建制鎮、街道設立,最佳化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結構,促進基層治理現代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小城鎮發展和鄉村振興。
  (二)基本原則。在建制鎮設立方面,確定了“實事求是,穩妥有序”“立足長遠,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協調發展”“邊界明確,範圍明晰”“大小適中,行政資源配置合理”“審慎周密,確保社會穩定”等六條基本原則;在街道設立方面,確定了“以人為本,集約高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城鄉融合,區域協調”“規模適度,便於管理”等四條基本原則。
  (三)設立指標。主要設定了人口、面積、經濟、集鎮建設、基礎設施等方面指標。一是人口指標,按地區分沿海、山區,按區域分全域、駐地;二是面積指標,按地區分沿海、山區,設定具體面積指標數值時,建制鎮設駐地集鎮建成區面積1項具體指標,街道設全域和駐地集鎮建成區面積2項具體指標;
三是經濟指標,分設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占比、一般公共預算總收入、工業企業數等指標;四是集鎮建設指標,集貿市場、道路硬化率、公共供水普及率、污水、垃圾處理能力、地名標誌設定等指標要達到相關要求;五是基礎設施指標,交通區位、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和衛生院、幼稚園、國小、文體、養老、福利設施等公共設施要達到相關要求。這五個指標的設立,鎮、街道略有差異。
  (四)設立類別。街道設立有四種不同情形類別:撤鎮設街道、從鎮析置街道、從街道析置街道、並置街道,對相關要求和指標分別作了規定。
  (五)適當放寬標準情形。為適應城鎮化建設需要,充分考慮區域發展不均衡等因素,適當加大標準靈活性、機動性,在建制鎮、街設立標準里都設定了適當放寬情形。
  1.可適當放寬設鎮條件的五種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設立建制鎮時,人口、經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指標要求中的定量指標應不低於標準值的80%: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鄉鎮合併的;
  (2)交通區位優勢明顯,人文、自然、歷史、文化、地理、生態環境等方面具有獨特價值的鄉;
  (3)在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對最佳化城鎮化布局與結構具有特殊作用的鄉;
  (4)具有國家4A級以上旅遊景區或其他國家級品牌景區景點,或國家級和省級工業區等所在的鄉;
  (5)老少邊地區、海島地區、交通節點型、商貿流通型、資源開發型、加工製造型等具有發展潛力的鄉,國家或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包括新區、高新區、工業園區、自然保護區)和城市群範圍內的鄉。 
  2.可適當放寬設街道條件的三種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設立、撤併街道時,人口、經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指標要求中的定量指標應不低於標準值的80%:
  (1)納入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完備,公共服務設施齊全,與中心城區實現空間融合的鄉鎮;
  (2)在生態環境方面承擔市縣水源地或規劃生態屏障功能的鄉鎮;
  (3)承擔全省或市域內重大城市工程項目、重要交通樞紐及其他城市承載功能的鎮。
  (六)其他說明。闡述了“沿海”“山區”的定義及其他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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