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適應新時期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規範福建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提高教育培訓質量,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於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1〕53號)、《財政部 退役軍人部 醫保局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和《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等規定,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福建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聯合印發《福建省省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省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 文號:閩財規〔2023〕18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3〕18號
各設區市、縣(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各承訓單位:
為適應新時期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規範全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提高教育培訓質量,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於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1〕53號)、《財政部 退役軍人部 醫保局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等規定,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共同制定《福建省省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3年9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規範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提高教育培訓質量,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於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1〕53號)、《財政部 退役軍人部 醫保局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和《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頒布施行以後,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福建省省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以下簡稱教育培訓資金),是指由省級以上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我省接收安置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參加適應性培訓和一次技能培訓(含教育教學能力專項培訓)的專項資金。鼓勵各地多渠道籌集教育培訓資金。
第四條 教育培訓資金應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專款專用、講求實效”的原則進行分配管理,補助至相關承訓單位。
第五條 教育培訓資金由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共同管理,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組織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工作;組織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資金具體業務管理制度;編制資金支出預算和分配方案;制定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資金實施績效監控和評價,落實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監督資金使用管理;落實項目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承訓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培訓項目實際,科學設定學時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每學時不低於45分鐘(30-44分鐘為0.5學時,45分鐘為1學時)。
第七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適應性培訓,按照即退即訓的原則,由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結合實際統籌安排,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返鄉報到後及時組織實施,培訓時長不少於80學時。
第八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技能培訓,由安置地所屬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組織實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有關規定,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按照“自願參加、自選專業”的原則申請參加。
第九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技能培訓的,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3500元,用於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技能培訓所需的學雜費、住宿費、技能評價費和生活補助費(線下課程培訓期間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
第十條 承訓單位組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實際收費標準低於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的,按照實際費用予以補助;高於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的,按省級財政補助標準予以補助,有條件的地區可視情提高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有關規定選擇培訓機構和培訓專業後,向安置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交《福建省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見附屬檔案)、退役證件以及身份證原件、複印件,經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確認後到承訓單位報名。
第十二條 承訓單位根據參訓學員提交的申請材料,在學員參加培訓前10個工作日內,與學員安置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進行對接確認。承訓單位應於培訓結束後(原則上不得跨年),將教育培訓資金結算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員安置地所在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相關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確認。
技能培訓結算申請材料包括:1.資金結算申請報告;2.培訓方案;3.學員參訓情況表;4.學員參訓申請表、簽到表、培訓過程圖片;5.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三者之一;6.未取得第5點所列證書之一的,需提供書面說明和培訓結業證書複印件。
教育培訓期間,因違紀被處理或中途輟學學員的學費和生活補助從次月(日)停止發放,且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教育培訓補助,相關材料報設區市和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採用後補助方式,根據各地上年度參加教育培訓人數,將教育培訓資金分配下達各設區市。各設區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縣兩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學員名單和補助標準,在培訓結束後一次性撥付技能培訓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補助資金使用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承訓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建立專賬,專人負責管理,做到人賬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五條 承訓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全責,在培訓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教育培訓資金應專款專用,承訓單位應當及時全額發放參訓學員生活補助,生活補助通過銀行卡發放,不得以現金或實物等形式發放。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做好本地區參訓學員的全程跟蹤,對教育培訓的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加強對承訓單位的監督檢查,重點考核承訓單位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培訓人數和時間、資金使用管理、相關證書獲取、推薦就業以及實際就業等情況,對參訓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和動態管理。對教育培訓期間平均到課率低於70%、技能鑑定證書或培訓結業證書獲取率低於85%的承訓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承訓資格。對到課率低於60%的學員,不發放生活補助費,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應指導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加強對教育培訓資金全程跟蹤管理,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績效監控評價。
第十八條 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及時匯總年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和資金績效管理情況,並於每年12月10日前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均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教育培訓資金,禁止用於一般性業務費和“三公”經費支出,並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教育培訓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個人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若出台新規定,按國家規定適時調整。《福建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閩財社〔2019〕3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福建省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
內容解讀
為適應新時期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共同制定《福建省省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對《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內容和亮點等相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2021年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印發《關於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1〕53號),對開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對象範圍、項目類型、學時要求等做出新的規定,明確增加面向全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開展適應性培訓項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技能培訓不再限定學時以及相關部門職責。為落實國家關於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規範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提高教育培訓質量,促進退役士兵更高質量就業,我廳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對《關於印發〈福建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9〕39號)進行修訂,起草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二條,對部門職責、資金使用範圍、資金補助標準、資金分配、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方面分別作了相應規定。
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出台《管理辦法》的目的,界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的補助對象、使用方向、資金來源和分配管理原則。
第五條至第十六條,明確部門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的具體職責分工,對資金補助標準、申請程式、審核程式、分配方法等進行規範。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的績效評價、監督檢查、違法行為處理等進行規範。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明確本《管理辦法》的解釋主體和執行時間。
三、《管理辦法》主要亮點
(一)界定資金補助對象。《管理辦法》明確納入補助對象範圍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頒布施行以後,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調整資金補助項目。《管理辦法》保留原辦法中的“技能培訓”1個補助項目,根據國家規定刪除“成人高等教育”“遠程網路教育”“開放教育”“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等4個補助項目,增加“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適應性培訓”1個補助項目。
(三)取消培訓時長限制。《管理辦法》根據國家規定,明確承訓單位結合培訓項目實際,科學設定學時要求;取消了原辦法“教育培訓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於3個月”的規定。
(四)統一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管理辦法》將原辦法規定的“技能培訓每人每學期3300元”按照財政部現行補助標準統一為每人每次3500元;同時明確有條件的地區可視情提高補助標準。
(五)進一步細化工作要求。《管理辦法》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申請參加教育培訓和承訓單位申請補助資金時需要提供的各項資料作出具體規定,統一審核工作規範。
(六)進一步壓實市、縣兩級責任。《管理辦法》明確省級財政根據各地上年度參訓人數分配下達資金,明確由市、縣兩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共同審核確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格和承訓單位補助資金申請;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好本地區參訓學員的全程跟蹤,對教育培訓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