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促進民眾體育運動的發展,體育科研和教學以及體育運動水平的提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廣泛籌措基金,嚴格管理基金,科學使用基金。
業務範圍
接受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與贊助;接受國際及外國體育組織的捐贈和贊助;基金會與各單項運動協會舉辦贊助性體育比賽或表演;辦理基金儲蓄投資;獎勵積極推進體育運動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資助重大體育科研攻關項目;支持各類體育人才的培養和進修;支持體育設施的建設和公共體育設備的購置;根據實際需要及捐贈者的意願設立專項體育基金;為社會各界提供與體育事業有關的諮詢服務。福建省體育基金管理中心同時還承擔了建立福建省優秀運動隊後勤保障工作體系的建立工作;福建省優秀運動隊“三金一保”工作;福建省競技體育隊伍的幫困扶貧工作;福建省優秀運動隊贊助和使用管理工作。
發展歷史
1988年閩銀(1988)362號文,由中國人行福建省分行同意成立基金會。
1989年閩編(1989)245號文,由省編制委員會同意成立省發展體育事業基金會辦公室,處級待遇,核編人員10名。
1995年閩體人(1995)29號文,調整基金會領導成員及所屬機構。會長:荊福生,副會長:蔡天初(法人),秘書長:李連友,常務秘書長:鄭國璋。
1998年閩體人(1998)5號文,調整基金會領導成員、會長。會長:蔡天初(法人),副會長:張立仁(兼秘書長),副秘書長:毛武夷。
2000年閩體黨(2000)24號文,阮寶翔兼任基金會辦公室主任,鄧先朱任基金會辦公室副主任。
2005年閩體黨(2005)9號文,任命孫君梅為基金會會長,林岩兼基金會辦公室負責人,同年基金會成立理事、監事人員機構。
組織章程
福建省發展體育事業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省發展體育事業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福建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通過廣泛的募集資金,促進我省體育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及體育彩票公益金。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體育總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古樓區五四路158號環球廣場B座19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二)接受國際及外國體育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三)基金會魚各單項運動協會舉辦贊助性體育比賽或表演;
(四)辦理基金儲蓄,投資;
(五)獎勵積極推進體育運動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六)資助重大體育科研攻關項目,支持各類體育人才的培養和進修;
(七)支持體育設施的建設和公共體育設備的購置;
(八)根據實際需要及捐贈者得意願設立專項體育基金;
(九)為社會各界提供與體育事業有關的諮詢服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一貫熱衷支持體育事業。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有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重大事項表決權;
(三)建議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監督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弟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議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對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有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工作根據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管理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得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各人利益與基金會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人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為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為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有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五)擬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負責人員聘用;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二)基金會通過基金儲蓄、投資所得的利息分成;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的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持促進體育事業相關的產業的發展;
(二)體育教育,科研專項資助;
(三)優秀運動員專項獎勵;
(四)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體育領域的專業培訓活動的資助;
(五)全民健身活動及重大體育賽事專項資助。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單筆募捐金額超過貳佰萬人民幣;
(二)單筆募集實物價值超過肆佰萬人民幣;
(三)每次投資超過壹佰萬人民幣以上(不包括定期儲蓄及購買國債);
(四)對外合作總額單項契約超過貳佰萬人民幣的有效契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出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接觸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為按協定規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部的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弟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根據捐贈人意願;
(二)無償捐贈體育主管部門用於公益性體育賽事及相關事項;
(三)捐贈給其他體育類基金會相關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5年3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丁志忠
理事-林正莊
理事-王華義
理事-林 海
理事-范東祥
理事-李龍章
理事-陳存義
名譽理事長-丁水波
秘書長-林岩
副秘書長-鄭百新
副秘書長-張琴
理事-魏昭貴
理事-楊 荔
理事-林 芳
理事-張維健
理事-於 勇
理事長-孫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