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是共青團福建省委、福建省青年聯合會發起並經政府批准創辦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英譯名為"FUJI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FJYDF"。中文簡稱為:"福建青基會"。英譯名為"FUJI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FJYDF"。中文簡稱為:"福建青基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FUJI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FJYDF"
  • 簡稱:福建青基會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組織介紹,建設宗旨,主要職責,基金來源,專項基金,建設項目,組織章程,

組織介紹

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是共青團福建省委、福建省青年聯合會發起並經政府批准創辦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建設宗旨

為福建青少年利益服務。積極籌集資金並爭取海內外關心福建青少年事業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捐贈,促進福建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社會教育、科技、文化、福利等事業的發展,為培養、造就青年人才做出貢獻。

主要職責

(1)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創辦社會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業。
(2)支持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各項活動。
(3)獎勵、資助我省青少年拔尖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4)開展與海外友好團體和人士的聯絡,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基金來源

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基金來源於國內外團體、機構和個人的自願捐贈、基金增值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會所籌資金,用於符合其宗旨的各項事業,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相關資助項目。

專項基金

希望工程福建省基金
福建省希望工程辦公室於1992年6月建立希望工程福建省基金,旨在貫徹政府關於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方針,動員海內外民間的財力資源建立基金,幫助我省貧困地區失學少年繼續學業,改善貧困地區辦學條件,促進貧困地區基礎教育事業發展。
1992年6月,省希望工程以“希望工程—百萬愛心行動”助學行動,正式啟動希望工程助學行動;1994年推出了 “希望工程--1(家)+1助學行動”,即每一個有經濟能力的家庭都資助一名失學兒童,使他們重返校園;1996年推出了“希望工程呼喚愛心”活動,依靠社會各界人士和海內外熱心人士、團體一分一角的捐助,建立 “福建省希望工程發展基金”,用基金的增值部分發展希望工程事業,資助失學兒童、援建希望國小和配備希望書庫;1998年開展“積極參與扶貧行動,捐助萬名失學兒童”活動;2003年開展的“愛心助學計畫”,將資助學生的重點轉向資助城鄉貧困的大學生、中學生;2005年開展“希望工程208行動”,重點扶持省直機關掛鈎扶貧的208個開發村中品德優良、學習刻苦、家庭貧困的大、中、小學生;2006年開展了“海西春雨行動----希望工程圓夢大學行動”,重點資助我省農村品學兼優、家庭貧困的大學新生,在社會掀起了新一輪助學高潮。
香港福建希望工程基金會
香港福建希望工程基金會是獲香港政府認可的非牟利慈善機構,創會於1994年12月,由一群熱心發展教育、公益事業的香港閩籍青年企業家發起,旨在聯繫、團結香港各界人士,關心中國教育事業,期望能為祖國、家鄉培養人材。迄今為止,通過各種形式的籌款活動,該基金籌得善款超過6300萬,在國內18個省份已援建191所希望國小,資助貧困小學生1萬餘名,捐贈100套希望書庫及19套三辰影庫,培訓希望國小教師452名。並資助581名大學生完成學業。200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捐贈公益事業突出貢獻獎”,2005年雲南省政府授予“雲南省希望工程貢獻獎”。
援建希望國小援建希望國小
太陽電纜希望工程基金
太陽電纜希望工程基金由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和南平太陽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設立,基金總額為人民幣200萬元。旨在長期支持我省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社會福利以及其他相關項目。基金每年將拿出25萬元用於青少年健康成長項目。基金自2006年啟動,至2006年12月止,共結對資助了66名品學兼優的農村大學生。
太陽電纜希望工程基金揭牌太陽電纜希望工程基金揭牌
受助生(太陽學子)代表接受助學金受助生(太陽學子)代表接受助學金
情滿海西愛心基金
“情滿海西愛心基金”原為“動感地帶愛心基金”,由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和福建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聯合設立“動感地帶愛心基金”,設立基金目的是為了長期支持我省青少年健康成長事業的發展。該專項基金募集的第一筆捐款12萬元是福建移動客戶通過參加“情滿八閩獻愛心”呱呱卡充值活動捐助的。2006年共資助25名寧德“桑美”颱風受災學生,幫助困難學生順利走進大學校園。2007年,福建移動還通過舉辦“高爾夫球慈善賽”、“158靚號拍賣”、“移動員工獻愛心”等系列公益活動,募集了更多的愛心捐款,不斷壯大愛心基金
為促進海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更好地開展青少年公益活動,擴大基金的客群範圍和社會影響力,2010年 “動感地帶愛心基金”更名為“情滿海西愛心基金”。2010年4月8日上午,共青團福建省委與中國移動福建公司在福州舉行戰略合作協定簽約暨“情滿海西愛心基金”揭牌儀式。“情滿海西愛心基金”的成功揭牌,預示著愛心基金將全新起航,助力海西教育與公益事業。目前,大家可以通過三種渠道來進行愛心捐贈:
1、購買中國移動福建公司發行的“希望工程愛心呱呱通”;
2、手機傳送簡訊“愛心/AX+捐贈金額”到10086,
3、手機撥打12590101,根據語音提示捐贈積分、M值或話費。
這些募集到的愛心資金,都將進入“情滿海西愛心基金”,將在“希望工程圓夢大學”、援建希望國小、建設希望工程“快樂體育園地”等項目發揮積極作用。
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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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彬個人專項基金
已故原福州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的離休副教授錢彬同志,生前留下遺囑,將自己畢生的積蓄119760元以及彩電、冰櫃、VCD機、碟片等物品全部捐贈給福建省希望工程辦公室。2006年6月,省希望辦專門設立錢彬同志個人專項基金,用於長期資助我省貧困山區品學兼優、家庭貧困的學子。
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雨笑愛心基金
“雨笑愛心基金”是周石榮夫婦為了紀念他們遭受意外事故而離世的孩子,將所得撫恤金捐獻出來,設立雨笑愛心基金。
本基金專門用於資助遭受意外傷害,急需和正在治療的南平、福州地區在讀小學生,希望通過這樣的行動,幫助他們減輕醫療負擔,鼓勵他們用一種更堅強的姿態去面對傷痛,幫助他們健康成長。
資助對象
1、對象為遭受意外傷害,急需和正在治療的福建省南平、福州市(包括下屬各縣市)在讀小學生;
2、對象家庭經濟困難(兩年內被認定為城鎮/農村低保戶,或取得居委會/鄉以上政府機構出具有效貧困證明);
3、對象醫療費用的自助部分超過1-5萬元人民幣;
4、如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資助的對象,由省青基會和捐贈方進行溝通協商。
資助標準
對於滿足資助條件的小學生,基金將提供每名一次性資助金5000元人民幣。
資助名額
每年度資助10名小學生,其中南平、福州市各5名。

建設項目

希望國小
建設希望國小是實施希望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省希望辦和捐贈者對選定的農村國小資助其新建、擴建或改造,由省希望辦統一命名為希望國小。
寶健希望國小寶健希望國小
愛心助學計畫
項目背景及立項理由
根據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工作部署精神,希望工程救助重點實行戰略轉移後,福建仍然還有許多困難家庭,還有許多困難家庭的孩子們渴求繼續在校園讀書,還有許多困難學生仍然需要得到扶持和幫助。資助困難學生既是我們為科教興省盡力的最好舉措,也是我們為社會奉獻一份愛心的最佳選擇。
捐款方式
(1)結對捐款:按“資助標準”一次性捐助一名以上學生;由實施機構按年度、捐助人意願一次性發給受助人並告知捐助人聯繫方法。
(2)一般性捐款:無論多少,直接捐助“愛心助學計畫”。由實施機構按年度、資助標準匯總後統一資助。
以上捐款省希望辦及其授權機構均出具希望工程專用收據。
“愛心助學”募捐以志願為原則。對捐贈人和機構,將出具希望工程專用收款收據;對捐款100元以上者,將頒發捐款證書。
目標人群:
資助本人願意,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我省城鄉大、中和小學生。
項目的監督與管理:
福建省希望工程辦公室負責項目的組織和管理,上級主管部門共青團福建省委、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對本項目予以監督。
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希望書庫”、“希望圖書室”
捐款5000元,可為貧困地區鄉村學校和孩子捐贈一套500冊的書籍並以捐贈者名義命名《希望書庫》。
捐款10000元,可為貧困地區鄉村學校和孩子捐贈一套1000冊的書籍並以捐贈者名義命名《希望圖書室》。
希望工程教師培訓班
捐款50000元,可舉辦一期希望工程教師培訓班,為希望國小和貧困、邊遠地區國小培養高素質的教學和教育管理骨幹50名。
第六期希望工程教師培訓班第六期希望工程教師培訓班
希望工程園丁獎
為了表彰獎勵在我省貧困鄉村國小的與和希望工程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教師和員工,倡導尊師重教、關心支持貧困地區基礎教育的風尚,推動希望工程深入發展,特設立“福建希望工程園丁獎”。對在我省貧困鄉村長期從事國小,特別是希望國小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並取得突出的教師和員工,授予“福建希望工程園丁獎”榮譽稱號,頒發獎金。
希望網校
通過教育信息資源的開發、傳輸、運用,使學校師生共享優質豐富的教育教學資源。捐款2萬元可援建一個希望網校單點站,捐款15萬元可援建一個希望網校多媒體教室。也可捐贈舊電腦及維修款給希望國小。
希望工程發展基金
“福建希望工程發展基金”的性質:是希望工程無指向性捐款(一般性捐款),本金不動,用其增值發展希望工程事業,補充我省失學孩子資助款的不足和希望國小的配套、完善。
希望工程專項基金
為使希望工程的資助長期、穩定地發展,鼓勵捐贈者設立希望工程專項基金。在我省設立的希望工程專項基金,均屬“希望工程福建省基金”的組成部分,由省希望辦負責監督、管理、使用。希望工程專項基金必須全部用於與希望工程宗旨相符的事業。
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FUJI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FJ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爭取海內外關心福建省青少年事業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贊助,促進福建省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事業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發現、培養、扶植、獎勵各類優秀青年人才,推動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統一,促進我省與海外閩籍青少年組織和與國際青少年組織間的友好關係,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海外僑胞、社會團體、機構和個人募捐。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福建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福州市東街花園裡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創辦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工作;
(四)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協助省青聯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承認基金會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為基金會事業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三)能推動青少年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二)根據基金會宗旨參加有關活動;
(三)對基金會工作進行審議,提交當屆常務理事會通過。
(四)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參加基金會活動,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並為推動事業發展盡力;
(六)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會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有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必須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七)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會報告機構工作情況;
(三)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省內外團體、機構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基金和資產增值;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三)捐贈者意願用於資助的項目;
(四)建立專項基金。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合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年檢。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本省青少年活動事業;
(二)用於發展與福建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4年12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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