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原省革命老根據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四)加強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指導有關防災減災工作、指導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以及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等職責。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廳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來信來訪和行政事務等工作;組織開展民政專題調研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統籌民政信息化建設。
2、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承擔有關立法規劃和協調工作;推進民政系統依法行政;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民政執法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3、計畫財務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編制本部門資金預決算;指導、監督中央和省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按規定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廳機關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省民政統計工作。
4、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承擔依法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駐閩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指導和監督各市、縣(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5、救災處
擬訂我省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上報和發布工作;負責管理、分配及監督救災款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生活類救災物資採購、
儲備、
調運和
分配、
使用、
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指導有關防災減災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
6、社會救助處
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標準;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組織指導農村五保供養、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等專項救助政策措施;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7、優撫處
擬訂現役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傷殘人員、參戰退役人員、烈軍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生活補助、醫療補助等的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傷殘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承辦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8、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組織指導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和協調落實有關安置政策;指導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
9、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研究提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10、區劃地名處
指導和承辦省內各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
11、福利慈善處
擬訂我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研究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省級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
12、社會事務處
指導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受理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兒童收養登記;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推行殯葬改革;負責殯葬執法監督;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
13、雙擁共建工作辦公室
貫徹落實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方針政策;牽頭擬訂我省雙擁政策和法規;協調軍地有關部門開展全省性雙擁共建活動,組織指導各地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組織開展雙擁宣傳,總結推廣雙擁工作經驗;承擔省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14、老區事務協調處
負責老區調研和宣傳教育工作;協調辦理革命遺址維護、老區認定和來信來訪等老區事務;承擔革命“五老”人員及遺孀的優待管理工作;聯繫省老區建設促進會。
15、老區建設發展處
擬訂促進老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專項規劃;組織協調老區扶建工作;按規定承擔老區扶建專項資金的監管;負責老區發展和扶建情況統計分析。
16、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及在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承擔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指導全省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指導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和協調落實有關優撫、安置政策,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省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核查、上報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有關防災減災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和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和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負責省內各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指導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的管理,按規定負責全省福利彩票銷售和資金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九)指導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辦理並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僑的婚姻登記及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十)負責全省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全省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協調扶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協調辦理涉及老區的事務,負責革命“五老”人員優待管理工作,聯繫和指導省老區建設促進會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池秋娜 | 廳黨組書記、廳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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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瑋、程強 |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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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榮生 |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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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華林 | 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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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華 |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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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志華 |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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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弘 |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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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船 | 副巡視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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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躍強 | 副巡視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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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編制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為98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4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4名)。
派駐機構
紀檢、監察室
省紀委(監察廳)駐民政廳紀檢組(監察室)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幹部任用條例,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2)按照省紀委、監察廳的要求,初步核實駐在部門(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單位)處級及其以下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3)協助駐在部門(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4)受理對駐在部門(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單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5)對駐在部門(單位)所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6)承辦省紀委、監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單位
1、福建省救助管理總站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的政策和法規規章,制定我省救助管理工作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省救助管理站的工作;指導全省流浪兒童保護工作;協調跨省、跨地區受助人員接送任務,以及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相關工作;管理全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系統。
2、福建省勘界和地名檔案管理中心
負責勘界、地名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並提供利用服務,參與省、縣際邊界糾紛協調工作,參與出版省行政區域界線圖。
3、福建省民政學校
省民政學校主要培養中等專業技術人才,現已開設空港服務、幼兒教育、商務英語、電腦會計、現代殯儀技術與管理、社會工作等二十多箇中專專業,與福建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福建外貿職業技術學院聯合開設計算機圖形圖像處理、商務英語二個大專專業。省民政幹部學校主要以培訓全省民政系統幹部、職工為主,並面向社會開展社會工作者、民政系統特有工種等級考核的培訓工作。省民政職業技能鑑定站主要面向全校學生及社會開展計算機、英語、幼教、餐旅業等的考核、鑑定工作。
4、福建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
接收本省籍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並為休養、康復提供醫療服務。
5、福建省老年人活動服務中心
為全省老年人提供養老、教學、健身、康復、娛樂等服務。
6、福建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負責全省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和管理工作。
7、福建省老齡事業服務中心
對全省老年人福利設施建設提供服務,對老年人“老有所為”提供諮詢服務,承擔老齡事業日常服務工作。
8、福建省武夷山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為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提供服務。
9、福建省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中心
承擔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10、福建省退伍軍人培訓中心
承擔退伍軍人的業務、技能培訓等任務。
11、福建省建寧安置管理站
承擔接收、安置、救助、教育社會盲流人員和孤殘老人、流浪、孤殘兒童。
12、福建省安溪安置管理站
承擔接收、安置、教育社會盲流人員和孤殘老人。
13、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
承擔接收、安置、教育社會盲流人員和孤殘老人。
14、福建省建陽安置管理站
承擔接收、安置、教育社會盲流人員和孤殘老人。
15、福建省軍用飲食供應站
保障平時部隊的飲食、軍供,為部隊及復退軍人的過往提供服務。
16、福建省假肢矯形器產品檢驗所
(1)受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國家標準對假肢矯形器產品及標準件進行檢測評估,提供檢測數據;
(2)參與假肢矯形器標準的起草、制定,以及假肢矯形器產品檢驗方法的研究。
17、福建省民福發展總公司
18、福建省假肢中心
(1)負責假肢、矯形器零部件的科研、生產和銷售。
(2)為肢殘患者提供假肢、矯形器的臨床治療服務。
(3)其他康復輔助器具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4)為省民政廳及其他政府機構提供該領域專業諮詢。
(5)穩定市場,引領和推動該行業發展。
19、福州八一服務社
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建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建民政”政府入口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省民政廳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廳辦公室牽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省民政廳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01機構職能
02綜合工作
03社會組織管理(含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04救災工作
05社會救助(含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06優待撫恤
07軍休、退伍安置
08基層民主自治
09社區建設
10區劃地名
11社會福利
12社會事務(含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
13社會工作者管理
14人事任免
15其它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省民政廳入口網站“福建民政”網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福建民政”政府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亦可在省檔案館、圖書館或本廳檔案室查閱。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民政”政府入口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省檔案館、省圖書館設定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獲得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
(一)省民政廳受理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省民政廳政策法規處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東路44號福建省民政廳政策法規處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提出申請應採用書面形式。申請人應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福建民政”政府入口網站直接填寫並提交電子版《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
申請人可從“福建民政”政府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通過信函送交的請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從“福建民政”政府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當面送交。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需配合工作人員記錄申請人的姓名、年齡、職業、身份證明、通訊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後需申請人簽字或簽章確認。
申請人提出申請,對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要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政府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儘快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三)申請的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儘量提供掌握該信息的機關及聯繫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5.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6.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福建民政”政府入口網站上的流程圖。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依法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08〕472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事項
(一)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
(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福建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三)省民政廳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對外可稱福建省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聯繫地址
地 址:福州市鼓東路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