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助困公益協會

福建省助困公益協會

福建省助困公益協會(英文簡稱:FACA)以兒童為關注對象,聯合愛心人士、民間團體、企業的力量,打造公開、公正、公平的助困、助學、助醫平台。 協會由原隨手公益福建與白血病兒童求助體系合併而成,並於2015年12月2日在福建省民政廳註冊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助困公益協會
  • 外文名:Fujian Anti-poverty Charity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FACA
  • 成立時間:2015年12月2日
  • 主管單位:福建省民政廳
宗旨,承諾,協會,內容,成果,流程,管理辦法,

宗旨

(1)協會宗旨:以兒童為關注對象,聯合愛心人士、民間團體、企業的力量,打造公開、公正、公平的助困、助學、助醫平台。
(2)協會方向:發揚中華民族扶助弱小的傳統,把“力所能及、點滴關愛”的慈善理念宣傳到社會的每個角落。現階段重點關注因病致貧的白血病兒童家庭。未來幾年將把範圍擴大到其他病種的兒童家庭救助。
(3)協會口號:力所能及、點滴關愛

承諾

讓真正困難的家庭有尊嚴地受到捐助,創建一個病患家庭的互助平台,把愛的種子傳遞下去。

協會

福建省助困公益協會由原隨手公益福建與白血病兒童求助體系合併而成,並在福建省民政廳註冊。
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
業務主管機關:福建省民政廳
業務範圍:送書下鄉、街頭救助、救助患兒
協會戶名:福建省助困公益協會;
協會賬號:411771227880;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福州鼓樓支行。

內容

(1)助醫:關愛在福建本省治療的血液病兒童與唇齶裂兒童,募集資金僅限於福建省內使用,僅限於醫院治療使用,僅限14周歲以下兒童,協助患兒家庭求助;
(2)助困:收集城市中的二手舊物資,整理後運往貧困鄉村;
(3)助學:收集城市中的舊書籍,整理挑選後在鄉村建立借閱室。

成果

(1)籌款:2017年度,福建省助困公益協會共收到199名在福建省內治療的包括白血病、地中海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患兒的求助申請,共為135名白血病患兒撥付善款6413097.90元。
(2)服務:為了讓“小白們”保持他們的學習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幫助他們順利回歸學校、回歸社會,通過陪伴式教育還給他們一個快樂的童年,我們聯合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創辦了病房教室。2017年度病房教室共開設113場活動,服務了1156人次的患兒家庭。
(3)會員發展: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協會登記註冊會員共180人。為促進會員間的互動交流,2017年福建省助困公益協會一共舉辦了4場會員活動:為愛騎行、拍賣會、品酒會、會員大會等。

流程

1、協會聯繫方式:
協會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一中路32號元洪大廈31層
福建省助困公益協會
協會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 9:30-18:00
2、入會簡要流程:
A、認同協會理念,認真閱讀協會章程;
B、撥打協會辦公電話,領取會員登記表,聯繫入會推薦人;
C、繳納會費。
3、會費繳納標準:
會費按屆(每屆五年)繳納,實行一次性交清費用;會費標準為每年100元,每屆即為500元。
(1)會員以上級別:會長(1人)20000元,常務副會長10000元(需參與協會部分工作),副會長15000元,常務理事10000元(需參與協會部分工作),理事10000元;
(2)理事單位20000元,會員單位3000元。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福建省助困公益協會,英文名稱:Fujian Anti-poverty Charity Association,縮寫:FA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社會各界熱心公益事業的單位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公益性慈善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力所能及,點滴關愛”的公益理念,支持和發展教育事業,資助和扶持貧困兒童、留守兒童、疾病兒童等弱勢群體,運用信息平台優勢,積極倡導健康向上的公益慈善文化。
本協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福州市鼓樓區五一中路32號元洪大廈31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隨手送書下鄉,將愛心人士捐贈而來的圖書發放到廣大鄉村和文化發展相對滯後地區,讓人類智慧的結晶在中國的每一個角落都能生根發芽;
(二) 隨手街頭救助,主要活動目的是救助在寒冬中棲息於街頭巷尾的流浪者,為他們提供衣物、被子和食物等;
(三) 隨手救助患兒,主要是收集、審核重症兒童的信息,並協助他們向社會發出求助。後期為重症兒童提供必要生活、心理幫助與資金監管。
(四)興辦慈善事業促進兒童福利,保障困境兒童基本權益;
(五)宣傳公益慈善事業,鼓勵、引導、組織、培訓,推動社會各界愛心人士走訪貧困家庭,開展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分為初級會員與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熱愛公益事業。
第九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繳納會費,成為初級會員;
(三)初級會員積極參與本協會事務一年以上或有突出貢獻的,由本會兩名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企業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一)至(五)項權利,初級會員享有下列(二)至(五)項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 (代表) 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在條件許可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成員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奉獻精神、熱心本團體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於1/3。
本團體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團體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團體其他會議;
(五)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團體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於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式或違背本團體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六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檔案;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1/3以上會員或者2/3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九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四十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本團體(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五章 黨建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本團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本團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慈善項目管理規定:本團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團體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團體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團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團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團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常務)理事人數的2/3。
本團體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3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團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團體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備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5年11月7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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