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指導會員從事以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的各種經營性活動,為政府、部門和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合法權利;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配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開展活動,為發展
福建環保產業、保護環境、振興福建經濟服務。
業務範圍
1、開展環保技術評審、環保產品認可、環保產業資質認證、“綠色之星”產品推薦、先進環保實用技術推廣及“環保住宅工程”認定等環境管理和行業管理的技術工作,促進福建省環保產業的發展。
2、制訂行業規章和公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企業之間關係,推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經濟、信息、技術與人才交流合作,發展省內行業間聯繫。
3、開展環保產業人才、技術和業務培訓;編輯和出版環保產業內部刊物,開展學術研討活動。
4、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願望和要求,面向企業、服務企業,開展技術經濟諮詢、環境法律標準諮詢、技術和成果推廣、技術研究、推廣、交流和新聞發布等多種形式服務活動。
5、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國際環保產業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國外先進的環保設備、產品與技術;舉辦環保產品展銷會和技術研討會、報告會;參與組織商品市場建設,開展招商和產品推介活動;組織出國考察,推動環保產品與技術出口。
6、受福建省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授權,協助制定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開展技術攻關、行業調查和行業統計 ,編印行業年鑑、企業名錄和清冊等,為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7、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或用戶單位委託的有關事項。
地址:福州市福飛南路138號
郵編:郵編:350003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Fuji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縮寫FAEPI)。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我省登記註冊從事環保產品生產、潔淨產品生產、環境保護服務業、資源綜合利用的單位和與環境保護產業相關的單位以及從事環保科技、管理方面的人員自願組成,依法登記具法人資格的環境保護產業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指導會員從事以節能減排、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的各種經營性活動;為政府、行業、企業提供服務,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配合各級政府環保工作開展活動;為發展福建環保產業、保護環境、振興海峽西岸經濟區服務。
第四條 協會的基本任務是積極組織會員單位開發環境保護新技術和新產品;開展各種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大力開拓國內外環保產業市場;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管理;堅持科技創新,做大做強我省環保產業,積極促進我國環保產業持續、快速、穩定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協會是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單位會員,接受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指導。
第六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福飛南路138號省環保局大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環保技術評審、環保產品和“綠色之星”產品推薦、環
保產業相關資質評審、先進環保實用技術推廣及重點環保實用技術示範工程評定等環境管理和行業管理工作,促進福建省環保產業的發展。
(二)制訂行業規章和公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企業之間關係,推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經濟、信息、技術與人才交流合作,發展省內行業間聯繫。
(三)開展環保產業人才、技術和業務培訓;編緝和出版環保產業內部刊物,開展學術研討活動。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願望和要求,面向企業、服務企業,開展技術經濟諮詢、環境法律標準諮詢、技術研究、推廣、交流和新聞發布等多種形式服務活動。
(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國際環保產業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國外先進的環保設備、產品與技術;舉辦環保產品展銷會和技術研討會、報告會;參與組織商品市場建設,開展招商和產品推介活動;組織出國考察,推動環保產品與技術出口。
(六)受福建省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協助制定福建省環保產業發展規劃,開展技術攻關、行業調查和行業統計 ,編印行業年鑑、企業名錄和清冊等,為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七)受政府部門或其它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環境保護產業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獨立法人單位或能獨立參加協會活動並行使會員權利、義務的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申請入會單位(或個人)向協會辦事機構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二)經協會辦事機構審查批准後,發給會員證;
(三)協會辦事機構按年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發展會員情況。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可能的幫助;
(七)受本協會委託代表協會參加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遇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可代理上述職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和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九年七月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