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成立於1986年,由廣東省從事環保領域科研、設備製造、工程設計、施工、自然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開發經營、服務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部門自願組成的社會經濟技術團體。協會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接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省環保廳及省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現有會員單位近600家。
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環保產業政策,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為保證環境和經濟協調發展服務。
協會的任務是開展行業自律、協調、監督,促進行業技術合作與進步,推廣先進環保技術產品,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組織自願清潔生產的單位審核驗收,開展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諮詢和培訓工作。開展國家級環保產品、環境標誌、綠色之星等產品認證的申報和諮詢工作。開展環保產學研合作及實習基地共建活動。組織評選廣東省環保優秀示範工程及環保產業技術創新獎,舉辦國內外環保技術交流會、洽談會,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會,其中由協會承辦8屆的“廣州國際環保展覽會”,是國內最具影響力的國際性環保展之一,成為推進國內外環保產業界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交流的重要平台。協會設立廣東省環保產業專家技術委員會及廣東省環保產業專家庫,協助會員單位開發新技術產品,開展技術評審和項目評標等工作。多年來,協會已成功為會員單位開拓國內外業務數十項。
協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企業部、技術部、信息部、產業發展部、廣東環協環保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廣東環協科技諮詢開發中心。現有大學以上學歷專職工作人員30多名,其中中高級職稱18名,國家清潔生產審核師30多名。
協會辦有刊物《廣東環保產業》和行業網站“廣東環保產業網”,運營管理“泛珠三角區域環保產業合作網”、“廣東省清潔生產網”,宣傳環保產業政策法規、標準及有關規劃,及時發布環保項目、技術、人才信息,是我省環保產業科研技術交流的重要陣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下稱協會),簡稱廣東省環保產業協會,英名名稱:GUANG DO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縮寫:GDAEPI。
第二條 協會是由在我省從事環境保護科研、設備生產、工程設計、施工、自然保護與資源利用、開發經營、服務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管理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技術團體,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環保產業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環保產業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倡導、規範行業經營秩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全力促進我省環保產業的發展,為保證環境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服務。
第四條 協會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省環境保護廳及省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為政府各部門及有關企業在防治城鄉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所進行的環保技術開發、環保工程設計、產品生產、信息交流、引進及輸出技術、工程承包、環境諮詢服務等活動中進行組織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協會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執行我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及有關規定,協助政府制定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建立環保產業的技術、產品標準體系,為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部門提供諮詢和建議。在各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向國家、廣東省政府的有關部門反映環保產業的情況以及會員單位的申訴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扶持從事環保產品、設備生產的單位發展生產,組織環保工程、環保產品的質量評議、篩選、推廣、宣傳活動。組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促進環保產業向組織集團化、生產規模化、服務專業化的方向發展。調查研究國內外環保產業情況,為會員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現場會、報告會、展覽會、招商會,開展培訓、信息交流和宣傳活動)。
(三)開展省內外行業間的交流和合作,促進環保技術、產品、設備、信息、人才、金融的交流與合作,推動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在實現節能減排和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套用。
(四)組織國際環保產業經濟合作與技術交流,引進外資,向集團化、多元化、國際化方向發展。引進、吸收、消化、創新國外先進的環保技術與設備,不斷滿足省內污染治理需求的同時,大力發展外向型的產品和技術。
(五)接受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行業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評定,行檢行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在廣東省範圍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履行入會手續,承擔會員義務,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經秘書處審核通過,發給會員證書;
(三)新會員每年集中向理事會報告確認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會員之間團結協作,發揮集體作用;
(八)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低於15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低於6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低於4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低於2000元;
原會員單位一次性交納一屆理事會(四年)內的會費。新入會單位經批准入會後,交納會費,會費按會員證有效期一次性交納。
會員單位可根據協會服務項目、水平及自身經濟能力自願多繳納會費,支持協會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申請退會,經會員提出,協會備案後即註銷會籍。對於自行轉產破產、被依法撤消的單位或不履行義務者以及嚴重違法者及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協會章程,將由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協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省環保產業專家技術委員會委員;
(十一)聘任省環保產業協會顧問;
(十二)選舉常務理事,產生常務理事會;
(十三)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5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指導協會秘書處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提名省環保產業專家技術委員會委員人選,報理事會通過後任命;
(七)協調協會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加強會員單位的聯絡和服務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