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和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的主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我省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車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3、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指導協調各市和有關行業環境保護責任目標;檢查指導環境綜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4、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環境保護影響評價;監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
5、組織、檢查、指導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
6、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
7、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工作;管理全省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信息網;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9、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和核事故應急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和民用核技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利用外資工作。
10、負責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訂民用核設施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方案,實施核電廠和核熱電廠的場外應急計畫;國家對民用核設施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調解民用核設施單位涉及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方面的糾紛;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11、負責管理直屬單位,指導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和各行業環境保護工作;協助地級以上市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
12、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交辦的其他的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人事處
政策法規處科技處
監督管理處監察室(紀檢組、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
規劃財務處核應急與輻射環境管理處
污染控制與生態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