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成立於1984 年,是由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以及相關專家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截止到2017年6月,共有團體會員近50家,單位會員超過1800家,個人會員約100名,並通過省市協會聯繫著上萬家企業。作為環境保護行業最具影響力的行業協會,秉承3S服務精神——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致力於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健康發展。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環境保護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CAEPI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環境保護部 
  • 登記證號:4487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2336C
  • 開辦情況: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降級處理,組織結構,機構設定,領導機構,會員管理,組織章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為中心,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改善環境質量;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依章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創新和產業技術進步,推動中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1、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訴求和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配合開展行業企業信用、能力等級評價等工作,促進企業誠信經營,構建行業良好的信用環境;
2、參與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等;
3、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4、接受政府委託,承擔本行業相關標準、規範的研究、編制工作。制定、發布本行業的團體標準等;
5、促進行業技術創新,開展先進技術推廣與示範,開展諮詢服務活動;
6、開展鼓勵本會會員創先爭優的活動;
7、按照國家法規、政策的規定,組織開展相關培訓;
8、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的交流、研討等活動。受政府委託承擔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中國國際環保展覽會(CIEPEC)等國內外展覽、展示及會議;
9、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行業信息服務平台。根據有關規定,出版發行本行業刊物和資料,向企業提供政策、技術、市場、投融資等信息服務;
10、開展本行業國際及港澳台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委託的雙邊及多邊環保合作項目;為境內外企業提供對接和諮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考察、培訓等活動;
11、 受政府部門或其它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本行業相關的工作。

降級處理

2017年3月14日民政部發布公告,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關於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連續2年年度檢查基本合格或受相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情形的,由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估等級處理的規定,決定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降低評估等級。
降級原因:2014、2015年年度檢查基本合格。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設有辦公室、技術部、信息部、會員部、國際部、政策研究與諮詢部、繼續教育與培訓部、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中國環保產業》雜誌社有限公司等。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下設水污染治理委員會、電除塵委員會、廢氣淨化委員會、袋式除塵委員會、脫硫脫硝委員會、固體廢物處理利用委員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委員會、噪聲與振動控制委員會、環境監測儀器專業委員會、機動車污染防治技術專業委員會、循環經濟專業委員會、重金屬污染防治與土壤修復專業委員會、社會化環境監測與運營服務專業委員會、環保產業政策與集聚區專業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分會、城鎮污水治理分會、室內環境控制與健康分會、有機食品分會等18個分支機構,分別開展各專業領域的活動。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已和30多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有關機構、企業開展了友好往來和交流活動,部分已簽訂了合作協定,為引進外資、引進技術和設備,為中國環保技術和設備進入國際市場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領導機構

會長
樊元生
環境保護部原污防司司長
副會長
王 純
總經理
中冶節能環保有限責任公司
王一軍
總裁
中國風險投資有限公司
王煨冬
董事長
東達集團有限公司
文一波
總裁
桑德集團有限公司
文劍平
董事長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葉明強
董事長
凱天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史捍民
原局長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邢振綱
原局長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曲久輝
中國工程院院士
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
劉正軍
董事長兼總經理
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劉東初
董事長
山東三融集團有限公司
劉懷平
董事長兼總經理
江蘇科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劉啟風
原巡視員
環境保護部規財司
劉俊福
董事長兼總經理
山東省城建工程集團公司
牟廣豐
原巡視員
環境保護部環評司
杜 琳
原副會長兼秘書長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汪冬青
原副局長(正司局級)
環境保護部環監局
李衛國
董事長
北京高能時代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李玉國
董事長
河北先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星文
董事長
浦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李祖偉
名譽董事長
重慶三峰環境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吳京榮
執行長
福建龍淨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宋七棣
董事長兼總經理
江蘇科林集團有限公司
張 聯
原常務副書記
環境保護部直屬機關黨委
張巨煌
董事長兼總經理
新疆旭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易 斌
副會長兼秘書長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羅 毅
原司長
環境保護部監測司
羅祥波
總裁
廈門三維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鄭 江
總經理
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鄭武生
董事長
國家電投集團遠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趙維鈞
原黨委書記
環境保護部對外合作中心
趙雋賢
董事長
重慶康達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趙愛華
總經理
上海環境集團有限公司
郝吉明
中國工程院院士
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研究院
柯 儉
副總裁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薑桂廷
董事長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敖小強
董事長
北京雪迪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錢怡松
董事長兼總經理
潔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錢盤生
董事長兼總經理
江蘇金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高艷麗
總經理
北京建工環境修復股份有限公司
唐 堅
副總經理
國電科技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黃尚渭
總經理
鑫廣再生資源(上海)有限公司
彭 華
總經理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舒英鋼
董事局主席
菲達集團有限公司
廖志民
董事長
江西金達萊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熊敬超
總經理
武漢都市環保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魏 東
董事長
雲南銀髮綠色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協會秘書處
副會長兼秘書長:
易斌
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
滕建禮
副秘書長:
黃濱輝

會員管理

會籍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做好會員會籍管理工作,根據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第四章第十五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經民政部門批准登記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活動的地方社會團體和行業性社會團體;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
(二)個人會員——從事和熱心環境保護產業工作的行業專家。
第三條 入會程式
凡符合上述會員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認本會章程,都可提出入會申請。申請單位需填寫會員登記表,並將會員登記表和有關材料提交協會常設機構,協會常設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請常務理事會確認。申請單位自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規定交納會費,即可成為正式會員,由協會發給會員證書。協會會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在相關分支機構備案,自動成為該分支機構的委員。
第四條 會員單位享有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第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應按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如決定退會,需向協會常設機構提交退會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書。協會在收到退會報告和會員證書後註銷其會籍。會員退會後三年內,協會不接受其重新申請入會;三年後可以重新入會,按入會程式辦理手續。
第七條 本會的理事單位應推舉代表,行使本單位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該單位代表離開原單位後,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該理事單位應推舉新的代表,並報協會辦事機構備案。
第八條 對不遵守行規行約,不履行會員義務或從事有損於本會聲譽活動的會員,給予勸告、批評,性質嚴重的由常務理事會做出取消會籍的決定,同時收回會員證書並在協會內通報。被取消會籍的會員單位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九條 自動退會或取消會籍的單位,如做出有損本會聲譽和利益的活動,本會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單位可享受以下服務:
(一)協會秘書處通過向會員單位贈送《中國環保產業》雜誌,為會員單位提供環保產業發展政策、技術等信息;
(二)會員單位可在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網站獲得一定的免費宣傳頁面,超過免費部分會員可享受一定的優惠;同時,協會網站可提供與企業網站的連結;
(三)協會為會員單位在《中國環保產業》雜誌、協會網站刊登企業動態信息;
(四)幫助會員單位尋求國際合作夥伴(包括技術轉讓、產品代理、資金投入等)及有關信息;
(五)協助會員單位申請有關環保資質;
(六)積極組織、協助會員單位申報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環保部環保科技項目等;
(七)會員單位參加協會舉辦的國際環保展覽會、技術交流、培訓班、雜誌廣告等可享受一定的優惠;
(八)受會員單位的委託,協助會員單位開展技術交流、產品推廣、信息發布,為企業出謀劃策等;
(九)優先享受協會為企業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十一條 為做好與會員的聯繫工作,團體會員、單位會員要指派專人與本會保持聯繫,聯繫人如有變化應及時通報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會籍工作由協會專門部門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於2009年11月17日經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2010年1月1日生效。原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會費管理辦法
依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範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號)》、《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會費管理
1、嚴格遵守國家和本會的財務規定,加強會費的管理,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定期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接受本會監事會的監督。
2、會費的收支納入協會常設機構的財務賬戶,按照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
3、會費標準的修改,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4、收取會員會費,應按照規定向會員提供財政部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除會費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5、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時間收取會費,按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會費的年度預決算情況,同時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如實填報會費收支情況。
6、分支機構不得制定會費標準,不能收取會員會費。接受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委託代為收取的會費,應及時足額繳入本會賬戶並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開具會費專用票據。
二、會費標準
1、地方環保產業協會免交會費;
2、副會長單位會費10萬元/年;
3、常務理事單位會費3萬元/年;
4、理事單位會費8000元/年;
5、單位會員會費2000元/年;
6、個人會員會費100元/年。
三、會費交納辦法
1、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應在會員證有效期截止日前二個月內,一次性交納5年會費,並辦理新的會員證書。會員證書有效期為5年。
2、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個人會員於每年6月30日前交納當年會費。
3、新會員應在批准入會後的一個月內一次性交納5年會費,並由我會頒發會員證書。會員證書有效期為5年。
4、賬戶信息
戶 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開戶銀行:工商銀行北京百萬莊支行
賬 號:0200001409014407275
四、會費的使用
1、會費使用應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堅持專人審批手續。
2、會費開支範圍:
(1)為會員提供的無償服務;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地方協會秘書長工作會、分支機構會議等會議及活動;
(3)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在《章程》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的辦公及業務活動費用;
(4)分支機構的工作經費;
(5)其它正當開支。
五、其他
本辦法經2016年6月28日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向全體會員公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費交納標準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縮寫為CAEPI。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從事環境保護相關的生產、服務、研發、管理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為中心,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改善環境質量;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依章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創新和產業技術進步,推動中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環境保護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訴求和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配合開展行業企業信用、能力等級評價等工作,促進企業誠信經營,構建行業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參與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等;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四)接受政府委託,承擔本行業相關標準、規範的研究、編制工作。制定、發布本行業的團體標準等;
(五)促進行業技術創新,開展先進技術推廣與示範,開展諮詢服務活動;
(六)開展鼓勵本會會員創先爭優的活動;
(七)按照國家法規、政策的規定,組織開展相關培訓;
(八)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的交流、研討等活動。受政府委託承擔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中國國際環保展覽會(CIEPEC)等國內外展覽、展示及會議;
(九)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行業信息服務平台。根據有關規定,出版發行本行業刊物和資料,向企業提供政策、技術、市場、投融資等信息服務;
(十)開展本行業國際及港澳台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委託的雙邊及多邊環保合作項目;為境內外企業提供對接和諮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考察、培訓等活動;
(十一)受政府部門或其它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本行業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從事環境保護產業及相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交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式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環境保護產業相關的從業人員,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交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式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環保企事業單位、地方環保產業協會,以及在環境保護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二)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三) 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行業、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統計調查、信息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公告作廢。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並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採取民主的方式推薦產生。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修)定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修)定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等;
(五)對本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理事會提請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依照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應為奇數。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換屆選舉辦法和提名組織機構人選;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審議本會事業發展規劃,決定本會重要的工作業務;
(七)接收新會員和決定對會員的處分或除名;
(八)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增補或調整理事(含常務理事、副會長),調整比例不超過原理事人數的1/5;
(九)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聘任或者解聘本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審議本會重大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四、五、六、七、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並經會長提議,可專題召開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每屆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每年不少於1次;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是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常設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三) 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財務、審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
(六)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名稱前應冠以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外開展活動應使用全稱。
(二)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全部收支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能發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會員和收取會費。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能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三)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實體機構
實體機構是本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全資或參股形式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購買服務;
(三) 捐贈;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費標準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套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政府資助的,應按相應規定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6年6月2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等的規定,為加強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本會理事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的專業委員會、分會和工作委員會。
第三條 分支機構的全稱為“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XXX專業委員會/分會/工作委員會”。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時應使用全稱。
第四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分支機構應圍繞本會宗旨和中心工作,結合分支機構的業務領域開展工作:
(一)發展本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及專家成為本會會員,為本領域的本會會員的生產經營和決策管理等提供諮詢服務;
(二)接受政府委託或本會安排,組織開展政策研究,制(修)訂行業技術規範、產品標準和管理標準,推進政策、標準和規範的貫徹實施;
(三)建立協商議事機制,協調本領域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服務和市場競爭中出現的問題,充分發揮自律作用,維護本領域的正當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本會或政府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訴求;
(四)開展本領域發展現狀、市場、業態調研工作,及時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的產業、技術、投融資、財稅等政策和信息,開展本領域發展趨勢分析,編制行業發展報告,為行業發展和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五)組織會員、專家跟蹤研究本領域內的技術研發熱點、瓶頸問題、關鍵技術裝備和發展趨勢,組織各類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的推廣套用,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六)在本領域組織全國性的交流活動,搭建專業化交流平台,促進技術創新、國內外環保技術、產業合作,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共性問題解決;
(七)承擔本會交辦和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委員應以本會單位會員為主,個人會員為輔。凡本會會員可自願向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成為該分支機構的委員。分支機構不得拒絕本會會員申請成為委員。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代表大會。委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採取民主推薦的方式產生。委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修)定本分支機構工作規程;
(二)提名選舉和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秘書長;
(三)審議本分支機構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的重大事宜。
召開委員代表大會須有一半以上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委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八條 分支機構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委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委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支機構工作,依照《章程》、本辦法履行職責。常務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為奇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分支機構委員數的1/3。常務委員會的組成應包含本領域主要細分專業的會員代表,並考慮地區分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常務委員可連任。
常務委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數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可根據需要設不超過3名副秘書長。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分支機構選舉產生;秘書長由1位副主任委員兼任,由分支機構推舉,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聘任。分支機構實行主任委員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主任委員、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條 主任委員應是該分支機構所屬專業領域的帶頭人,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號召力,應有高級技術職稱或是所屬專業領域骨幹企業的負責人,年齡在65周歲以下。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
(三)檢查委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秘書長應為該分支機構所屬專業領域的骨幹,熱心分支機構的工作,有較強的責任心和組織領導能力,應有高級技術職稱,年齡一般應在60周歲以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分支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委員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三) 決定分支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代表分支機構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應設立秘書處負責分支機構日常事務,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
第四章 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全部收支納入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應在本會設定單獨會計賬簿,財務管理依照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不得發展本分支機構會員,所發展的會員均為本會會員。可接受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委託,依據本會會費標準代表本會收取會費,所收取的會費屬於本會所有,應及時足額繳入本會賬戶並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開具會費專用票據。分支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得截留會費收入。
第十七條 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同意,分支機構可以代表本會接受捐贈,捐贈收入應當繳入本會賬戶統一管理。分支機構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不得截留捐贈收入。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在從事活動時,應嚴格執行《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制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不得對外簽署須由法人單位方能簽署的契約、協定等。確有需要時,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批准,以本會名義組織有關活動和簽署相關協定。
第二十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的重要活動,應在活動舉辦日期的30個工作日前向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以書面形式報告,經批准後方可正式組織實施,活動結束後應及時提交書面總結報告。活動包括:
(一)舉辦的全國性會議;
(二)全國性的行業調查、調研活動;
(三)承辦、協辦、支持的各類展示及會議;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重要工作;
(五)組織的跨專業領域的活動;
(六)涉及面寬、影響較大的其他大型活動。
第二十一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的國際及境外交流活動,應納入當年工作計畫並應在活動舉辦日期的60個工作日前向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報告,經批准後方可正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執行《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分支機構印章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畫報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分支機構工作會議等活動,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請假,並派代表參加。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應在積極開展本分支機構網站建設,並在本會網站建立本分支機構的網頁,安排專人及時提供本分支機構動態信息,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可協助建設和管理維護。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會員部歸口管理,業務工作由其它職能部門根據分工進行指導。
第五章 分支機構設立與換屆
第二十七條 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或一定數量的會員聯合發起,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討論,提交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設立。設立條件:
(一)符合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的需要;
(二)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本會分支機構建設規劃;
(三)該領域已具有一定產業規模,擁有一批骨幹環保企業、專家隊伍以及研究開發機構等;
(四)不得與本會其他分支機構名稱和業務範圍相同;
(五)有積極支持分支機構開展工作的依託單位。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的依託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一般應具有法人資格;
(三)本專業領域內有較強實力和較大影響力的骨幹環保企事業單位;
(四)承諾為分支機構秘書處及工作人員提供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工作人員待遇。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設立的申請資料
(一)設立的理由、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工作任務和依託單位建議;
(二)建議依託單位的意見;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候選人基本情況以及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意見;
(四)分支機構工作規程草案;
(五)工作場所證明;
(六)聯合發起會員名單(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七)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式
(一)由依託單位向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組織對分支機構申請審查同意後,提請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組織召開分支機構成立大會,選舉(推舉)產生分支機構組織機構,審議通過分支機構工作規程;
(四)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手續,頒發《分支機構登記證》,刻制印章;
(五)該分支機構成立後,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向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換屆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新一屆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常務委員候選人由上一屆常務委員會經民主協商提名產生。換屆程式為:
(一)由上一屆常務委員會提出換屆方案並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
(二)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同意後組織召開委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
(三)換屆結果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六章 變更與撤銷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註銷或撤消須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根據環境保護產業發展需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可提出註銷的分支機構提議,提請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後註銷,並向社會予以公告,分支機構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對於違反《章程》和本辦法規定的分支機構,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可視情節提出撤銷該分支機構的建議,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成立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本會有權依照規定程式撤銷該分支機構或變更分支機構依託單位。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是:
(一)分支機構依託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二)本會劃撥的工作經費;
(三)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和諮詢服務的收入;
(四)企事業單位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對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會費按照一定比例作為該分支機構的工作經費。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況,應向分支機構常委會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於2016年6月28日經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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