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行業協會發展促進辦法
- 發布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
- 發布時間:2015年7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1日
- 效力級別:現行有效
政府令,辦法,相關報導,
政府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號
《福建省行業協會發展促進辦法》已經2015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蘇樹林
2015年7月29日
辦法
福建省行業協會發展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省行業協會發展,保護行業協會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協會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相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以及與該行業有關的個人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並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包括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業商會、同業公會。
第三條 行業協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宗旨,反映行業訴求,溝通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發展。
行業協會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有利於行業協會發展的環境,促進、扶持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持行業協會自主辦會,依法進行管理,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工商聯等在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中的促進作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行業協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等職責,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負責對行業協會相關業務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於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行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相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以及與該行業有關的個人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並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包括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業商會、同業公會。
第三條 行業協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宗旨,反映行業訴求,溝通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發展。
行業協會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有利於行業協會發展的環境,促進、扶持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持行業協會自主辦會,依法進行管理,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工商聯等在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中的促進作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行業協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等職責,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負責對行業協會相關業務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於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行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範管理
第七條 行業協會成立的基本程式和條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的規定執行。
行業協會應當具有所在區域的行業代表性。
第八條 行業協會名稱應當反映所屬行業的性質和特點,並與已登記的行業協會名稱有明顯區別。名稱應當依次包括行政區域、行業性質,並以“行業協會或商會、公會”字樣結束。非全省性行業協會名稱中不得有“福建”“八閩”“全省”等字樣。
第九條 行業協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
行業協會應當對不同所有制、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或者與該行業有關的個人設定相同的入會標準,保證其平等的入會權利。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機構、人事和財務等應當與行業協會分開,其工作機構不得與行業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等途徑籌措經費。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由行業協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確定。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應當根據與捐贈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會員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資產。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法人治理結構、民主機制、誠信和行業自律建設,建立會員誠信檔案和信息共享平台,實行信息披露和會務公開制度。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會;
(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四)在會員之間實行歧視性待遇;
(五)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行業協會動態評估機制,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向其轉移職能、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對行業協會進行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相關部門處理。
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認為有關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該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相關部門處理。
行業協會應當具有所在區域的行業代表性。
第八條 行業協會名稱應當反映所屬行業的性質和特點,並與已登記的行業協會名稱有明顯區別。名稱應當依次包括行政區域、行業性質,並以“行業協會或商會、公會”字樣結束。非全省性行業協會名稱中不得有“福建”“八閩”“全省”等字樣。
第九條 行業協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
行業協會應當對不同所有制、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或者與該行業有關的個人設定相同的入會標準,保證其平等的入會權利。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機構、人事和財務等應當與行業協會分開,其工作機構不得與行業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等途徑籌措經費。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由行業協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確定。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應當根據與捐贈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會員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資產。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法人治理結構、民主機制、誠信和行業自律建設,建立會員誠信檔案和信息共享平台,實行信息披露和會務公開制度。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會;
(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四)在會員之間實行歧視性待遇;
(五)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行業協會動態評估機制,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向其轉移職能、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對行業協會進行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相關部門處理。
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認為有關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該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扶持促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組建高新技術產業、環境保護產業、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新興產業以及具有地方優勢特色產業的行業協會,有重點地培育和扶持一批有能力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行業協會。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逐步將能夠由行業協會承擔的服務職能以及社會管理中的技術性、事務性、輔助性職能等,通過授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依法轉移給有關行業協會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將法律、法規等明確規定職能範圍內的職能轉移至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行業協會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提升行業協會公共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實施範圍和主體、承接對象和條件等,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行業協會加強引導、扶持、管理和監督,強化標準化建設、跟蹤指導和績效評估,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行業協會孵化基地,整合政府和社會資源,提供行業協會孵化培育的專業人員和專業服務,支持和幫助行業協會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成立初期經費確有困難的行業協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一次性資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開展下列活動:
(一)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參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產品標準、服務標準、信用標準及行業技術規範,參與行業準入資質審查、登記備案、技能資質考核、產品質量認證。
(二)依法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的調查申請,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指導、協調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調查應訴工作。
(三)組織市場開拓、行業會展、招商,開展與港澳台、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四)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人才等諮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律法規等培訓。
(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增進本行業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繫,代表本行業或者會員開展行業性集體談判。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等,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或者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參加聽證會,並向相關行業協會反饋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和主要理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業協會的信息溝通,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人才隊伍建設,逐步推動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職業化。
行業協會應當依法與其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支持行業協會做好專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評定、社會保障等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逐步將能夠由行業協會承擔的服務職能以及社會管理中的技術性、事務性、輔助性職能等,通過授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依法轉移給有關行業協會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將法律、法規等明確規定職能範圍內的職能轉移至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行業協會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提升行業協會公共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實施範圍和主體、承接對象和條件等,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行業協會加強引導、扶持、管理和監督,強化標準化建設、跟蹤指導和績效評估,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行業協會孵化基地,整合政府和社會資源,提供行業協會孵化培育的專業人員和專業服務,支持和幫助行業協會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成立初期經費確有困難的行業協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一次性資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開展下列活動:
(一)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參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產品標準、服務標準、信用標準及行業技術規範,參與行業準入資質審查、登記備案、技能資質考核、產品質量認證。
(二)依法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的調查申請,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指導、協調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調查應訴工作。
(三)組織市場開拓、行業會展、招商,開展與港澳台、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四)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人才等諮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律法規等培訓。
(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增進本行業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繫,代表本行業或者會員開展行業性集體談判。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等,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或者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參加聽證會,並向相關行業協會反饋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和主要理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業協會的信息溝通,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人才隊伍建設,逐步推動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職業化。
行業協會應當依法與其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支持行業協會做好專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評定、社會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撤銷登記。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依法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撤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按照章程的規定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業協會登記、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撤銷登記。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依法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撤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按照章程的規定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業協會登記、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組成的行業協會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業人員必須加入的行業協會,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福建省行業協會發展促進辦法》經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
行業協會應規範經費管理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等途徑籌措經費,會費標準由行業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確定。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應當根據與捐贈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執行。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會員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資產。
行業協會不得有7種行為
辦法明確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會;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在會員之間實行歧視性待遇;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為。
各級政府應扶持行業協會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逐步將能夠由行業協會承擔的服務職能以及社會管理中的技術性、事務性、輔助性職能等,通過授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依法轉移給有關行業協會承擔;可以建立行業協會孵化基地,整合政府和社會資源,提供行業協會孵化培育的專業人員和專業服務,支持和幫助行業協會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成立初期經費確有困難的行業協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一次性資金補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將法律、法規等明確規定職能範圍內的職能轉移至行業協會。
政府制訂有關法規應聽取行業協會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等,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或者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參加聽證會,並向相關行業協會反饋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和主要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業協會的信息溝通,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