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測量標誌管理辦法》在1995.05.08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測量標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08
- 實施時間:1995.05.08
第一條 為加強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在地上、地下或建築物上的永久性測量標誌,包括各等級三角點、導線點、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衛星定位點、軍用控制點、城建點以及用於地形測圖、地籍測繪、境界勘測、工程測量、形變測量、測繪儀器長度檢定場等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的固定標誌,均屬本辦法保護範圍。
第三條 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實行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保護體制。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國家一、二等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市(地)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二等補充網和三等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縣(市)測繪管理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四等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專業部門設定的國家等級以上永久性測量標誌,凡未納入國家基本成果的,由專業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由測量標誌管理部門委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或保管員保管,並簽訂保管協定書。保管協定書的內容與格式,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統一製作。
第五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管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盜竊測量標誌的行為;有權制止無測繪工作證件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測量標誌;有權查驗使用後的測量標誌的完好狀況。同時有義務經常檢查測量標誌,定期向委託人報告測量標誌完好狀況和使用情況。
第六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件,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測量標誌保管人的查詢,並確保測量標誌完好無損。
第七條 測量標誌的管理維修經費,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按照第三條規定的分級管理許可權,編制測量標誌管理維修經費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在當年的測繪經費中統籌安排。
專業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的測量標誌,其管理維修經費,由專業部門負責。
第八條 市(地)、縣(市)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省測繪管理部門編制的測量標誌普查維修計畫,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普查維修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測量標誌維護規程》進行。
第九條 測量單位使用測量標誌應當繳納測量標誌建設保護費。
測量標誌建設保護費的繳納標準、方式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物價部門和省測繪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點位應選擇在有利於長期保管的地方,並在明顯的位置上設定標牌,標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永久性測量標誌及其類型、等級、點名、建設單位、建設日期以及長期保護的字樣。
第十一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測量標誌占地面積為36至100平方米,僅設地下標誌的為16至36平方米。
測繪成果納入國家基礎控制成果的,其永久性測量標誌徵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測繪單位按規定徵用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
第十二條 各種建設工程應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因經濟建設確需移動測量標誌的,經測繪管理部門批准,並支付國家規定的重建、重測該等級的測量標誌造價和征地費用後,方可移動。
第十三條 土地成片開發或土地出讓、轉讓時,受讓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切實保護好受讓區域內依法建造的測量標誌。
第十四條 在測量標誌的安全控制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測量標誌占地面積16至36平方米內燒荒的;
(二)在距測量標誌10米範圍內挖沙、取土或開設機動車道的;
(三)在距測量標誌50米範圍內爆破的。
第十五條 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量標誌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移動測量標誌的,應當支付國家規定的重建、重測該等級的測量標誌造價和征地費用,並由測繪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至3萬元罰款。
第十七條 損壞或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