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的通知》意在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加強福建省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管理將有關事宜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6-20
  • 生效日期:1996-06-20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6]文150號
【發布日期】1996-06-20
【生效日期】1996-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的通知
(閩政[1996]文150號)

具體內容

各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加強我省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福建省境內直接或間接與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聯網的計算機或計算機信息網路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均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第14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19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3號令《福建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辦法》。
二、福建省國民經濟信息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有關國際聯網工作的重大問題,確定我省接入單位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對國際聯網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三、福建省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必須充分利用現有的通信網路資源。
全省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計算機信息網,應在省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下聯合建設。
計算機信息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時,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在國際網際網路上設立對外宣傳福建省情的視窗,必須由省領導小組審定。
四、新建網際網路,須報經省領導小組審定後,報國務院批准。
五、接入網路必須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擬新建接入網路的單位,須報經省領導小組同意後,再報經國家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審批;
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計算機信息網路的性質、套用範圍和所需主機地址等資料。
六、負責接入網路運行的接入單位必須將國際聯網終端用戶名單報省領導小組備案。
七、我省境內凡進行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必須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及其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省直單位由省公安廳計算機安全監察處受理);
在聯網方式變更或終止聯網時,也必須通知原備案單位。
全省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工作,由省公安廳負責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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