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在1996.06.17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院
  • 頒布時間:1996.06.17
  • 實施時間:1996.06.17
通知內容,規定全文,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現將《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所轄各級人民法院,並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軍事法院系統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規劃與管理問題,請解放軍軍事法院根據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參照最高法院的規劃和管理規定精神,自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規定全文

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各級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的管理,保障計算機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法院(軍事法院除外,下同)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規劃、組建、網路互聯,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各級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實行國家規定的“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最高法院技術局(以下簡稱技術局)負責全國法院系統計算機網路建設的規劃、審批、指導、協調、檢查、監督等工作。各高級法院負責本地區計算機網路建設的組織管理工作。
技術局按照本規定製定並在法院系統推行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規劃、技術標準、信息格式、網路運行規範、安全標準、軟體開發規範等技術檔案。
第五條 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計算機網路建設方案報請上級法院提出意見後逐級上報至技術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計算機網路建設的用戶需求報告、網路設計方案、建設進度方案、硬體加密措施、網路產品供應商與集成商等詳細資訊,以及技術管理部門和技術人員等情況。
第六條 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責任明確的負責計算機工作的管理部門;
(二)具有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方面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
(四)符合法律及最高法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之間網際網路的建設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一級聯網由最高法院負責組織各高級法院共同實施,二級聯網由各高級法院負責組織所轄中級法院共同實施,三級聯網由各中級法院負責組織所轄各基層法院共同實施。
聯網時應使用法院專線系統,未開通專線的單位可暫選用國家公用通信網。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並報經最高法院批准後,在技術局監督指導下,由聯網單位組織實施。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單位應當明確規定網路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要求,加強對本單位用戶的管理,作好網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確保法院系統的信息交流,為用戶提供良好、安全的信息服務。
第十條 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對本單位人員有關計算機套用和網路運行的技術培訓和管理教育。
第十一條 網路建設單位應當教育和監督上網運行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嚴禁運行、傳播違法、色情等軟體。
第十二條 最高法院網路管理中心負責全國法院系統計算機網路運行的技術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法院網路系統運行的關係全局的主要套用軟體,由技術局統一組織開發。其他套用軟體的開發應遵守法院系統軟體開發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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